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於2019年8月27日撫順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5/27
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雷電、大風、大霧、霾、低溫、霜凍、寒潮、高溫、乾旱、冰雹、颱風、沙塵暴等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建設和維護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以及推廣和套用,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綜合考評體系,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預報系統,強化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技術研究,加強現代信息技術與氣象科學的融合套用,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工礦企業、工業園區防禦雷電、暴雨洪澇、風災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組織做好氣象災害、森林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做好城市漬澇預防工作,做好排水管網疏浚,在橋樑、涵洞和地勢低洼區科學標註水位警示線並設定警示標識,配備水泵、排水車等臨時應急設備,組織做好城市內澇等的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戶外廣告牌匾等防風情況隱患排查和整改監督指導。
農業部門應當組織經營主體做好農作物、農業生產設施等的風災、雹災、暴雨洪澇、寒潮、暴雪等氣象災害及引發的農作物病蟲害的預防、應急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探索適應需求的農業氣象災害保險機制。
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應當在霾、大霧等氣象災害易發路段設定警示標識,做好氣象災害發生時的交通疏導、調度和管制工作。水務部門應當做好河道、水庫、堤防、閘壩等防洪設施建設,加固病險水庫,定期對堤防等重要險段、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域開展巡查等洪澇災害預防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防汛抗旱、城市防洪工作和做好暴雨、乾旱、山洪等災害的防禦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定期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點林區開展巡查,做好洪澇災害、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的預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氣象信息服務站,配備氣象助理員,承擔氣象預警信息傳播工作;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和諮詢工作;氣象災情收集上報工作;本地自動氣象站、農村應急廣播系統等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業務平台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本地氣象災害多發易發區域和重點單位信息蒐集上報等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學校、醫院、商場、車站、工礦企業、建築工地、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故障報告,確保氣象災害應急廣播系統的線上使用;負責預警信息傳遞、應急聯絡、知識宣傳、災情調查和報告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按照氣象災害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進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劃定。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轄區氣象災害的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作為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工作特性和地理位置、氣候特徵等實際情況,分災種、分地域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防禦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定防禦重點部位,設定安全標誌,巡查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排查氣象災害安全隱患,建立關鍵環節檢查制度並建立巡查整改檔案,及時消除氣象災害風險隱患。
第十條 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重大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與氣候影響密切相關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第十一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被檢測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及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發現的防雷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實施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接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基本信息台賬。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氣象、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農業、公安、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水務、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監測和氣象災害災情等相關信息及時傳輸至該平台,實現氣象災害相關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災害監測數據的套用,提高數據信息資源的使用效率;
組織在高森林覆蓋城鎮、生態旅遊景區建設負氧離子監測設備和數據採集平台,利用相關指標,開展天然氧吧認證,促進旅遊景區建設;組織在中藥材基地、食用菌基地、山野菜種植基地等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氣象要素監測設備和數據採集系統,做好道地藥材、食用菌和山野菜等特色產品的氣候品質認證。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氣象服務工作以及氣象災害防災減災指導和培訓。可以開展以下氣象服務:
(一)為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和重點危化企業提供雷電、大風、冰雹等專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指導企業做好防雷、防風、防雹等措施;
(二)為大型礦山企業和採煤影響區管理單位提供暴雨、暴雪、大風等專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指導企業和有關單位做好防洪、防澇等措施;
(三)為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型生態恢復項目、採煤影響區綜合治理項目、大夥房水源地保護項目和工業園區提供專項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指導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等;
(四)為農業園區、設施農業、糧食產區、林業生產加工企業提供溫度、濕度等精細化氣象監測數據,做好低溫、冰雹、大風、暴雨、乾旱等氣象災害的預報預警,指導經營主體和農民做好通風、施肥、用藥以及各項防災減災等措施。開展農業、林業氣象災害風險區劃,農業、林業氣候資源區劃;
(五)為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旅遊景區等提供溫度、濕度、負氧離子含量等精細化氣象監測數據,面向遊客提供個性化氣象預報服務;
(六)利用網路新媒體平台和科普基地、氣象台站等,面向市民和學生等群體開展氣象知識科普宣傳;
(七)根據實際需要,為其他有關單位和法人提供定製化氣象信息預報預警服務和防災減災工作指導。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建立統一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和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必需的設備、設施,適時組織相關機構開展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制定人工影響天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發生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和處置,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會同農業、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遊等相關部門對有增雨(雪)、防雹需求的種植業基地、水庫庫區、旅遊景區等領域,根據農業生產、生活用水、森林防火、防塵除霾、淨化空氣、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需求,合理布設增雨防雹作業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預警和預警信號由低至高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等,應當及時針對相應等級啟動應急回響,根據應急預案和各自職責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按照職責並通過媒體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路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預報預警內容。
廣播、電視、電信、網路等媒體對暴雨、暴雪、大霧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以及局地大風、強降水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時播發。
氣象災害預警或者預警信號解除時,廣播、電視、電信、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不得傳播過時的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預警和預警信號發布後,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
(二)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三)決定停工、停業、停課、停止各類民眾性活動;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場地等應急救援所需的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後,組織所屬氣象台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統計,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如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瞞報、謊報、虛報氣象災害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或非法獲取的氣象災情信息。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觀測站、人工影響天氣設備等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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