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清遠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已經八屆第17次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2月30日印發,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清遠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
  第三條 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範圍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協調機制,強化地方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逐步加大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下,協助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發布的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組織做好雷電監測和預報預警、雷電易發區域劃定、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監管等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第六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是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落實防禦雷電災害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維護,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保持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防護性能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併參與防禦雷電災害活動,根據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依法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開展自救互救。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雷減災意識和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及雷電活動情況等因素,劃定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十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形成區域評估報告,供進駐該區域的項目企業共享使用。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屬於例外清單的項目須依法依規單獨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屬於例外清單項目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購買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各級銀保監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保險公司承保雷電災害保險。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因保險理賠需要出具氣象災害證明的,災害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服務部門應當免費為其出具。
  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完善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學校、客運碼頭、火車站(含高鐵、輕軌)、汽車客運站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危化品企業、民爆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加油加氣站等雷電災害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及知識培訓,明確防禦雷電災害工作責任人和應急管理人。雷電災害性天氣發生時,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應急預案、防禦指引或者標準規範,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畫及鄉村振興計畫。組織氣象部門做好農村地區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等基礎設施建設,組織農業農村、教育、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相關部門做好農村地區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農村地區的學校、候車亭、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並按規定做好定期檢測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石油化工、民爆、軍工、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按照相應職責承擔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質量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並簽訂書面契約。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設計檔案時,同步編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檔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建設項目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全面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機構或審圖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或審圖意見,並對技術評價報告或審圖意見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通過審查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分項檢測意見應當作為竣工檢測報告必要的技術支撐材料。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對雷電防護裝置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 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託檢測。
  第十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規程進行檢測,並對檢測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檢測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按省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出具檢測報告,並取得檢測標識,便於有關部門、企(事)業、社會及個人查詢與監督。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第二十三條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涉及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圖審查、竣工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備案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部門負責。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禦雷電災害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將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備案)等信息數據與防雷安全監管平台共享。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防雷監管職責。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由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後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負責對本領域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情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加強本行業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本行業相關單位落實防禦雷電災害主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監管信息進行部門共享。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檢測活動的質量監管,定期組織檢測質量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範圍內從業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法通過廣東省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息登記公示,並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建立從業信息檔案,接受監督。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從業信息檔案,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單位的名稱、資質等級、主要技術人員信息、檢測活動、檢測質量檢查結果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從業信息檔案,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示檢測單位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雷電災害發生後,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調查鑑定工作,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出調查結論,分析雷電災害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工作,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的;
  (二)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或者產品的;
  (六)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逾期未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
  (七)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八)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1月13日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清遠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清府〔2012〕18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舊《規定》自2012年11月13日實施以來,為我市防雷減災活動走上法治化軌道發揮了關鍵和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形勢的變化,舊《規定》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修訂舊《規定》必要性在於: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氣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廣大氣象工作者發揚優良傳統,加快科技創新,推動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提高氣象服務保障能力,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防雷減災工作作為氣象防災減災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的修訂工作是我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體現。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2016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取消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降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調整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範圍。2017年,國務院對《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2021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也對《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的有關防雷管理內容進行了修訂,並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與修改後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的銜接,需對《規定》進行修訂。三是解決我市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存在問題的需要。自舊《規定》實施以來,我市防雷減災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防雷安全形勢呈現出良好勢頭,但由於防雷減災工作涉及面較廣、涉及部門較多,我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能力與治理體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還存在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安全監管力度不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秩序不夠規範、部門聯動不足、社會公眾認知和參與度不高等問題。為更好地解決我市防禦雷電災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市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清遠實際的新《規定》。
  二、《規定》修訂的目標和意義
  進一步加強我市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企業、個人等主體責任,有效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三、《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三)《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四)《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
  (五)《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六)《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七)《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十一)《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十二)《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十三)《關於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工作指引》;
  (十四)《關於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操作規程的函》。
  四、《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32條,相較舊《規定》刪除了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的規定,調整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的範圍,完善了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體系,細化了防雷減災工作歸口管理和各方主體責任,增加了雷電災害預防和應急措施、農村防雷要求以及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管要求。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完善工作機制,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職責,規定逐步加大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投入;二是明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堅持科學防禦,健全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機制。一是明確氣象主管機構劃定並公布雷電易發區域;二是推行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並明確例外清單項目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要求;三是規定雷電監測網的建設以及加強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四是明確有關部門普及防禦雷電災害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職責。
  (三)落實“放管服”改革,強調了雷電防護裝置的管理。一是明確雷電防護裝置“三同時”要求以及農村地區雷電防護裝置安裝和維護要求;二是明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三是明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四)堅持生命至上,明確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監督管理。一是明確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其他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監管範圍;二是明確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其他主管部門對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監管責任;三是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從業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四是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監管信息進行部門共享。
  五、《規定》的特點
  (一)在上位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職責的基礎上重點強調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職責。
  (二)強調防禦雷電災害工作考核,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
  (三)結合清遠實際,對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主體作出規定。
  (四)明確了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是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主體,強調了責任主體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維護、定期檢測和隱患整改。
  (五)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免費出具氣象災害證明。
  (六)規定了不同行業、場所及有關單位應當採取的防禦雷電災害應急管理措施。
  (七)在上位法要求農村地區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農村防雷工作的職責。
  (八)規定了雷電防護裝置分段檢測意見應當作為竣工檢測報告必要的技術支撐材料。
  (九)提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應當取得可溯源的檢測標識,便於社會各界監督和查詢,以及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情形的處置作出規定。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範圍
  《規定》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一是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是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是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四是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所含的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
  (二)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維護管理
  《規定》明確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是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主體。同時,規定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託檢測。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開展檢測活動的要求
  一是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或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
  二是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應當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樣式,並取得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可溯源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識。
  三是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規程進行檢測,並對檢測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是應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分項檢測意見作為竣工檢測報告必要的技術支撐材料。
  五是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四)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監管部門職責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對由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後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並對本領域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科普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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