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鼓勵自主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隨州市鼓勵自主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是在隨州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州市鼓勵自主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隨州市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工作,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隨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創新創業主體的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和協調。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央關於科技、財政體制改革的精神和科技創新的相關政策法規要求,足額預算科技經費,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優先保障科技支出,支持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計畫體系,改進和加強科技計畫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隨州市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扶持科技型企業發展,對企業實施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研究與開發項目、專利創造與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各類技術創新平台、科技服務機構,分別以事前資助、事後補貼、獎勵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省級以上(含省級)創新型企業、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市人民政府當年給予其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對獲得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建設的國家級和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重點實驗室,市人民政府分別給予其50萬元、30萬元建設經費補貼;建成後獲得認定或通過驗收的,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人民政府當年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第九條 對企業承擔的主導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和重點新產品研發項目,在項目研發成功並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且實現產業化之後,市科技、財政部門每年通過第三方評審的方式從中遴選5個項目,報請市政府給予每個項目50萬元研發經費補貼;對新能源、輕量化、智慧型化專用車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可通過立項方式,對中標單位給予50萬元內研發經費補貼,每年支持3—5個項目。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專利權人實行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授權獎勵和專利質押貸款貼息激勵機制。
(一)申請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的,每件給予1000元資助;
(二)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權的,每件給予1萬元獎勵;
(三)獲得授權國際專利權(PCT專利)的,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
(四)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優秀專利和湖北省優秀專利的,每件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獎勵;
(五)企業實施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給予人民銀行規定同期貸款利息50%的補貼。單項補貼上限為50萬元。
第十一條 對轉化套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非產權關聯企業及個人的科技成果投入生產的企業,市人民政府給予其相應補貼。
(一)屬於技術交易的,依據其成果有效證件、技術交易契約、交易結算手續,按成果交易額(10萬元以上)的50%給予補貼;
(二)屬於技術入股的,依據其成果有效證件、協定檔案、股權證明,按成果作價(或股權折算)出資額(10萬元以上)的50%給予補貼;
(三)屬於合作開發的,依據其成果有效證件、合作協定、支付憑證,按技術服務費的50%給予補貼。以上單項補貼上限為30萬元。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推進校企合作、院企合作、企企合作,不斷健全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教學科研實踐基地,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及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科技人才培養與交流等活動。鼓勵社會力量在隨州市依法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發、中間試驗和工業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科技企業孵化等服務。
支持重點產業領域建立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整合市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龍頭骨幹企業的人才、技術、產業資源,瞄準行業技術前沿,聯合進行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廣泛開展技術交流合作,服務產業技術創新。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單位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所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科技人員可由單位決定或與單位協定約定,分享職務科技成
果轉讓、許可使用或作價投資所形成收益(或權益)的70%—99%。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對科技人員進行股權、期權、分紅權激勵,調動科技人員技術創新積極性。
第十五條 允許公辦高校、科研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完成好本職工作並且不損害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研發團隊的科技成果在崗創業。經單位同意,可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並獲得報酬。支持公辦高校、科研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經單位同意,離崗創業5年內保留人事關係,正常調整檔案工資,5年後可回原單位。
第十六條 在讀和畢業5年內的大學生、研究生,轉化自有科技成果或他人科技成果,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創辦科技企業的,由同級財政給予2萬元開辦費和3年場租、水電費補貼。
第十七條 支持專家教授學者等高層次人才及其科研團隊在隨轉化科技成果、科技創業,來隨州工作的,經審核可入住由政府投資興建的專家公寓,並由用人單位給予住房、生活補貼;帶著科技項目和成果在隨創辦企業的,享受本市鼓勵投資優惠政策,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培育工程,定期遴選一批市級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對入選的市級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一定津貼。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諮詢與評估機構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科技中介服務活動。對市內外科技中介機構、科技社團組織和技術經紀人撮合促成市外科技成果在隨州轉化投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機構,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為科技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管理諮詢及其他增值服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創業發展引導基金,鼓勵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引進風險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對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和上市輔導期等不同階段的科技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鼓勵銀行業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為自主創新和成果轉化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引導和鼓勵科技創業企業通過眾籌融資平台、網際網路金融進行融資。鼓勵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為科技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和股權融資提供擔保和保險業務,支持保險資金參與科技創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發明專利申請與授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工作納入年度責任目標綜合考核體系。各有關部門應對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及相關服務平台優先申報,爭取國家和省政策及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應當細化獎勵、補貼對象認定標準,完善相關項目申報程式、評審體系及資金監督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在鼓勵自主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提供虛假數據、資料、信息或者評審材料等方式申請補貼、獎勵及其他扶持政策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隨州市人民政府原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地、各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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