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全面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學校、醫療衛生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巴中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指導、協調本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工作。
  市、區縣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科學技術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四川省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科技、教育、文化、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第八條市、區縣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科技成果轉化計畫,確定科技成果轉化總體目標和重點領域,制定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轉化套用:
  (一)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經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浪費資源能源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但涉及國家秘密、安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市、區縣及巴中經濟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科技型企業的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對企業當年在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可以作為經營業績考核的利潤。
第三章 轉化實施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和引進科技成果單位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三條實施國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則依法確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屬。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發生爭議的,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按照有利於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參加人的原則妥善解決。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積極引導企業進行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力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
  第十六條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可以採取股權獎勵和現金獎勵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牽頭、政府引導、產學研協同,面向產業發展需求開展中間試驗與產業化開發,提供全程技術研發方案,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八條 市、區縣及巴中經濟開發區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企業標準,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和套用。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培育發展技術市場,鼓勵設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綜合運用平台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扶持。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蒐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
  (四)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
  (五)科技創業孵化服務;
  (六)智慧財產權等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服務;
  (七)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符合技術交易規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網路平台,提供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省內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集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保障科技成果轉化財政經費投入,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中間試驗、貸款貼息、保險費補貼、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制度,可以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和支持企業及其他組織建立風險投資機構或者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支持社會資本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風險投資。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以通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組織形式、管理機制、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進行創新,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可以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採取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和培養措施,重點引進和培養技術需求分析、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技術行銷、技術併購、智慧財產權運營等專業人才。鼓勵企業引進、培養和使用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本區域內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省內外院士專家及其創新創業團隊,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資金、用地等支持。
  第二十八條深化改革科技獎勵制度,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國家、省級獎勵的科技成果和個人,給予相應配套獎勵。
  第二十九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學技術、教育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評價機制。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崗位競聘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按規定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職稱並聘任。
  第三十條 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學校、醫療衛生等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產生的與技術轉讓項目密切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收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二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中間試驗、研究開發與管理諮詢等服務,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市場重大變化等客觀因素導致科技成果轉化失敗的,不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定定價並在本單位和技術交易市場公示的,單位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的責任;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不納入國有資產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按有關規定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
第五章 技術權益
  第三十四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引進科技成果單位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權,充分聽取科技成果完成人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意見;科技成果轉讓時,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三十五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引進科技成果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其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人才引進與培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引進科技成果單位應當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獎勵和報酬情況應當在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財政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科學技術、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相關信息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禁止其在五年內承擔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和推薦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
  第三十八條 未及時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三年內承擔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和推薦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巴府發〔2019〕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巴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解讀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和《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結合巴中實際,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巴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巴府發〔2019〕5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七個部分,包括總則、組織實施、轉化實施、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附則。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指導、協調本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工作。
  (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相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可以採取股權獎勵和現金獎勵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各級政府應當加快培育發展技術市場,對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進行扶持。
  (四)通過財政、投資、金融、稅收、人才、產業、平台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環境。要求各級政府應當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經費投入,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制度,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省內外院士專家及其創新創業團隊,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資金、用地等支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市場重大變化等客觀因素導致科技成果轉化失敗的,不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權和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和報酬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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