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發布日期】1996-06-01
【生效日期】1996-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5號)
《陝西省省級行政執法機關部門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經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程安東
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
具體內容
陝西省省級行政執法機關部門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門執法責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許可權,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責任落實到有關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並由省人民政府監督、考核的一種工作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省人民政府各類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及依法委託的其他行政執法組織(簡稱行政執法部門,下同)。
第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領導本部門、本系統的部門執法責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負責省政府機關部門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目標
第六條行政執法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正確有效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為目標。
第七條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章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及時得到答覆和辦理。
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公正、廉潔、高效。
第八條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並加強同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和協調。
第三章 行政執法部門責任
第九條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主管或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的責任,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
第十條行政執法部門要有計畫地搞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部門負責執行的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在頒布後的六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教育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法律,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方式隨意執法。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進行,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濫用職權。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依法辦理各項申請的條件、程式、期限等有關情況。
對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項申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機關、人員規定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的獎金和經費掛鈎。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要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嚴肅執法,製作規範的法律文書。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已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幾個行政執法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並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同時需由其他部門配合的,為主的部門應當主動同有關配合部門加強聯繫,搞好銜接;
配合部門要積極協同主管部門嚴格執法。
第二十二條為了保證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制度;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制度;
(三)執法監督制度。包括錯案或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處罰統計和備案等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分解制度。
第四章 行政執法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執法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機構建設,充實執法人員。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並領取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或省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佩戴證章標誌。
國家規定著裝的必須著裝整齊。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於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隱瞞偽造證據;
(五)濫用職權,打罵、刁難民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五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支持並維護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負有協助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執法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並對其違法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有關國家機關應依法認真查處。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二條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年度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考核結果,要納入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並作為國家公務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考評的內容和標準:
(一)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情況;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包括處罰案件數量、處罰種類、罰沒數量及上繳情況)及準確率;
(三)行政許可行為審批情況及準確率(包括審批的件數、批准率與駁回率等);
(四)行政性收費情況;
(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六)對上述(二)、(三)、(四)、(五)項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省監察廳、省人事廳按職責範圍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經過考核,由本部門確認的執行行政執法責任製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由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經過考核,由省政府確認的執行行政執法責任製取得顯著成績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由省政府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不力,產生不良後果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負責人,由省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部門,省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凡是沒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不能評為任何形式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條對行政執法人員有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各部門派駐本省的行政執法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地區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製定本級行政部門執法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