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辦法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辦法是關於為提高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正確實施的一部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正確實施,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照行政管理許可權,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責任分解落實到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並予以監督、考評的責任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範圍內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執法的組織。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縣人民政府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以明確執法目標和執法責任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評依據。
第五條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所轄行政區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縣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縣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學習、宣傳、執行的責任,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和教育,嚴格培訓,使之能熟悉掌握和準確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不得失職和越權。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將其職權範圍內的各項執法工作向社會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二)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
(三)執法許可權和執法程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
對屬於行政執法部門的管轄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延和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對不屬於職權範圍內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快捷地查處各種行政違法案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做好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違法案件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注重案件的調查和取證。不得擅自簡化辦案程式,所製作的行政法律文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的獎金和經費掛鈎;不得截留、挪用罰沒收入,所有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並取得貴州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崗位應根據法律規定、實行定崗、定員。每個執法崗位人數不能少於兩人。對各個執法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加以明確。
第十五條 非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能直接參加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非本崗位的執法人員不能直接參加本崗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一)不亮證執法的;
(二)不以行政執法機關名譽執法的;
(三)執法活動少於兩人的;
(四)與執法案件有利害關係不主動迴避的;
(五)越權執法的;
(六)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式的;
(七)其他影響公正執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嚴禁下列行為:
(一)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二)故意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者設定障礙,故意刁難當事人的;
(三)“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者向當事人“吃、拿、卡、要”的;
(四)打擊報復檢舉人或控告人以及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人員的;
(五)隱瞞、偽造、毀滅證據的;
(六)其他違法亂紀和有悖於行政執法道德的行為。
第四章 行政執法制度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制度;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制度;
(三)查處違法案件制度;
(四)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性收費、行政強制措施制度;
(六)錯案追究制度;
(七)行政處罰統計和備案制度;
(八)其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建立的執法制度。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有權對其違法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五章 考評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每年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目標管理。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每年11月下旬前寫出書面行政執法工作總結報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每年應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納入部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個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考評的內容和標準
(一)行政執法責任書所確定的執法目標和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二)本規定的落實情況。
考評的內容、標準和辦法依據《紫雲自治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執行,與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目標管理考評同步進行。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經考評被確認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成績顯著的行政執法部門,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經考評被確認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成績顯著的個人,由所在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經考評被確認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合格,應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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