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2號),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11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陝自然資規〔2023〕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陝自然資規〔2023〕6號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地質調查院、各地勘集團公司、中央駐陝地勘單位及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
《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於11月24日經第19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時,對建設工程或者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建設工程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作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開展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三個專業類別:
(一)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
(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第五條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審批
第六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詳見附屬檔案2),細化如下:
(一)資源與環境類相關專業包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地質礦產、地質勘查、地質勘探、地質學、地質調查與礦產勘查等專業。
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包括岩土工程、結構工程、防災減災工程及防護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結構工程等專業。
(二)專業技術人員中屬於工程技術領域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根據《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明確部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係的通知》(陝人社函〔2019〕181號),認可相關技術人員具備相應職稱(詳見附屬檔案3)。
(三)專業技術人員應為申報單位自有人員,其中聘用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最低數量要求的百分之十,同一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兩個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只能使用其中一項申報。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或學歷證書專業滿足要求,認定為其專業滿足要求;職稱證書與學歷證書專業差異明顯的,作為重點核查對象,開展學歷認證、職稱、社保複查和電話質詢等方式動態核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發現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執行。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能全部為同一專業,申報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新立、延續,結構工程或結構設計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人員應不少於一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應提交申請前連續三個月由本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檔案,應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六)專業技術人員因地勘單位改革或符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通知》(自然資辦〔2021〕1120號)精神,繳納的社會保險與現工作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提供相關改革批覆、單位名稱變更、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人員歸屬等檔案。
第七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具有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符合《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詳見附屬檔案2),細化如下:
(一)提供購置發票,發票付款單位名稱與申報單位名稱一致,且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查驗。
(二)其他所有權,如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給下級部門、總公司劃撥給子公司、控股公司劃撥給關聯公司的技術裝備,應提交裝備所有權發生實質轉移的有效檔案。
第八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業績應符合《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八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詳見附屬檔案2),細化如下:
(一)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調查、可行性研究等項目可認定為申報業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中,採用削坡、錨桿錨索、注漿、修築擋土牆等直接防治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措施,可認定為申報業績;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地質災害排查等項目,不予業績認定。
(二)業績應為本單位自有,符合《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業績總數和總經費要求,評估、勘查、設計業績合計或任意一類業績滿足以上條件均可;業績經費以第八條(一)款認定的項目契約金額為準,項目認定的有效時間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
(三)已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填報並公示單位基本情況、業績材料等信息。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有關部門的核准材料(詳見附屬檔案1),申請換髮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資源廳依法予以註銷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和吊銷的;
(四)申請註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遺失、損毀的,應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補領(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併或由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的,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換髮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詳見附屬檔案1)。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發生分立的,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辦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註銷手續。分立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因特殊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資質審批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在獲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證書兩年後,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甲級資質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甲級資質;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在有效期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六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在符合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之外,還應符合《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一)具有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具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三)提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安全管理制度檔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質量管理制度檔案;
(四)申請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進行脫密處理後提交。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資質情況的監督管理,重點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項目業績真實性、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等情況進行檢查;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對投訴舉報進行實地核查,對其他工作線索可能存在問題的項目單位及時檢查核實,對投資主體為政府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建立完善並及時更新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錄庫,名錄庫包含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承擔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單位及其他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建立完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相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活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對有效期內的資質單位,五年實現“雙隨機,一公開”輪檢全覆蓋。建立完善隨機抽查制度,兼顧資質專業類別,採取隨機搖號等方式,從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錄庫中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上年度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被投訴舉報的單位直接列入本年度檢查對象,且不列入抽查比例;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活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主要內容:
(一)是否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監督管理有關要求和相關標準規範;
(二)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三)是否按規定及時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本單位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等信息;
(四)內部管理是否規範,包括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等制度建設實施情況;
(五)是否按《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勘查和測繪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1〕47號)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野外作業安全風險防範;
(六)是否存在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許可違法承攬地質災害防治業務;
(七)是否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防治業務;
(八)是否存在偽造、變造、買賣資質證書違法行為;
(九)核實資質申報材料的技術裝備、人員、業績等真實性,是否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行為;
(十)是否及時辦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填報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有關管理信息,強化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單位監管,加強信用信息的實際運用,不斷推進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誠信體系建設。
第四章 異常名錄
第二十二條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省自然資源廳依法依規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違法違規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及時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責令違法單位依法查處,超出職責範疇要移交有關單位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省自然資源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按照程式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上公示,在一年內再次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省自然資源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中地質災害防治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照程式由省自然資源廳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發現,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然資源廳核實後,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監管平台公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假工程、假報告、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的;
(三)拒絕和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對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活動但未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信息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醒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省自然資源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按照程式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三年內再次申請資質的,省自然資源廳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省自然資源廳在核實後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監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在作出將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應告知其擬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核實申請。經省自然資源廳核實後,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已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且未再發生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核實申請。省自然資源廳經核實後,作出是否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第三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台向作出決定的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申訴。省自然資源廳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經核實存在錯誤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廳對被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間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1次。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財政出資項目安排、授予榮譽獎勵等工作中,應通過監管平台查詢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信用信息,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依法予以禁入。
第三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和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屬檔案:
1.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材料要求
2.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查標準清單
3.國家部分職業資格與地質災害相關技術職稱對應關係表
4.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流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