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上杭縣自然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有關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按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生態保護和修復,開展造林綠化工作,管理我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等。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全縣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落實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縣政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起草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研究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脫貧攻堅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
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動態監測監管。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城市景觀風貌。組織開展全縣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負責指導全縣村鎮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審批各類工程建築設計方案。負責城市環境藝術設計審查、審批。依法調整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解決規劃實施中的相關問題。負責工程規劃許可並實施批後跟蹤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土地用途轉用審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相關政策措施,提出我縣重大備選項目。按規定承擔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和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縣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全縣廣義地質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
(十)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全縣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基準、測繪標準、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縣地圖管理。
(十三)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訂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自然資源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信息化工作,推進高新技術在自然資源領域的套用。
(十五)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相關規劃。起草並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及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承擔花卉管理工作。承擔林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依法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各類公益林、天然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負責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林業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依法查處有關林業行政違法事件,指導林業行政執法,承辦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
(十八)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九)負責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地質遺蹟、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負責國家公園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組織、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我縣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機構審核我縣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和林權流轉。指導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含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等)和發展林下經濟。組織、指導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
(二十一)貫徹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監督實施有關林業標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推動全縣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承擔森林旅遊、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二)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指導苗圃、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負責林木良種的引進、選育、推廣套用和種質資源的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三)按照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林業、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御災、監測預警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安全生產。
(二十四)監督管理林業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市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有關工作。對新建、改建、技術改造的林業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參與擬訂全縣林業經濟調節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科技推廣和教育工作,管理林業和草原標準化工作,參與擬訂和實施林業地方標準。
(二十六)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七)負責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政務信息、效能建設、檔案管理、保密、文電會務、機關安全保衛、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民情處理、督查督辦、績效管理、掛鈎幫扶、綜治平安、基建管理、計畫生育、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協調全縣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工作。承擔指導林業生態文明、生態文化建設、林業系統誠信建設相關工作。
負責文秘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開展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政策措施。協調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統籌協調調研工作,組織協調調研成果的評審、交流和成果轉化。組織、協調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統計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科技發展與對外合作工作。牽頭制訂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的規劃和計畫。
承擔黨組日常工作及黨組(擴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隊伍建設,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編制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相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及局派駐到村掛職幹部的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外事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及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自然資源出讓收益的收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工作並按規定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有關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開展林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擬訂有關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依法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提出林業和草原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按許可權監督管理市級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林業和草原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市級林業和草原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有關工作。對新建、改建、技術改造的林業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監督檢查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勞動工資,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制定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財務和資產管理。承擔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辦理與縣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按許可權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變更及延期;建設用地規劃用地許可證核發、變更及延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核;臨時用地、個人住宅用地(非耕地)的轉報、審核、審批;建設用地批准書核發(劃撥);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變更及延期;建設項目開工前的規劃驗線;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核發;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其他規劃編制任務的備案。負責國家級地質公園組織申報、國家級礦山公園組織申報、省級地質公園組織上報、礦泉水水源地年檢、礦產品經營許可、採礦權協查、地質災害責任認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與資金的初核、礦山儲量年報審核;負責縣級發證礦山《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採礦權抵押、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情況驗收、土地估價報告、設施農用地的備案;負責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行使生產的審查、縣級土地整治項目立項申報審查、建設項目開竣工申報及土地檢查核驗、建設項目開竣工延期審核;負責縣級採礦許可證審批、登記發證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負責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核轉報、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審批、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准立項前的審核。
核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森林植物檢疫證;審核審批木材經營(加工)許可、占用徵用(含臨時占用)林地、捕獵野生動物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防火期內野外生產用火許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
負責全縣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報告的核准發放。
(四)法規與執法股
負責監督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監督實施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組織起草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有關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指導自然資源法制工作,承擔機關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法制審核工作,承辦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聽證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全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行政違法案件;指導和督促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工作及行政執法隊伍建進設;組織、指導和協調自然資源系統普法宣傳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權責清單和監管工作。負責擬定並指導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查處重大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自然資源案件查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組織、協調林業行政執法重大問題和跨區域執法相關工作。依法承擔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衛星遙感監測監督檢查和自然資源例行督察。承擔局信訪工作,林區穩定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股
負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統一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一張圖建設工作。
負責制定並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按許可權辦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事項。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及登記資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地籍測繪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股
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及考核評價監管。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指導監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承擔縣政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起草工作。指導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和標準,組織建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準入目錄、負面清單並監督實施。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監管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監測、調控和監管。負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
(七)國土空間與工程規劃股
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銜接其他部門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開展重大、重點項目選址前期研究。負責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縣政府及以上層面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重大專項規劃。組織編制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負責統籌全縣村莊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工作;負責監督、指導鄉鎮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規劃指導工作。
負責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管理工作;參與並協調轄區內行業部門編制的市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及管線綜合統籌;負責開展轄區內道路、橋、隧、涵洞及各類管網、地上桿(塔)線路等市政類項目的規劃方案審查、審批。
負責建築及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城市公共藝術的專項審查工作。負責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批覆;負責組織審查及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會同編制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普查和認定。實施工程許可批後跟蹤管理。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
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制度規範、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組織落實全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承擔土地徵收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含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出具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與地勘股
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全縣山、水、林、田、湖、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山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監督臨時用地復墾、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配合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按規定承擔生態環保相關職責。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和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以及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地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匯總全縣地質勘查成果和行業情況。組織實施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採礦權人勘查信息公示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工作、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地質災害點搬遷工程,組織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按許可權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耕地保護監督股
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鄉鎮落實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補劃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整治補充耕地。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監管工作。擬訂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十一)礦業權管理股
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措施、規劃,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調處全縣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相關專項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採礦權人開採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局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測繪與地理信息股
負責貫徹執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及規章和上級有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基礎測繪政策和專項規劃、計畫。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指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更新,組織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與套用。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負責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核轉報。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按許可權負責測繪資質審批,監督管理測繪作業證件核發。負責縣外測繪單位來杭執業管理。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杭測繪活動。
負責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測繪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負責測繪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承擔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負責地圖管理,承擔地圖編制管理和地圖審核工作,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組織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衛星遙感影像資料集中管理。負責指導鄉鎮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林業改革股(縣處理山林糾紛辦公室)
負責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指導林地、草原和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含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指導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處理鄉鎮間、村與村間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協助辦理涉及山林權糾紛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承擔縣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造林綠化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造林綠化、國土綠化、草原保護規劃,負責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及其重要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原的培育。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木竹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林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工作。承擔花卉管理工作。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良種選育、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與苗圃(含林草種子儲備和保障性苗圃)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管理。負責全縣規劃區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資源與自然保護地管理股
負責擬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保護髮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草原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動態監測和評價。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各類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依法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集中統一行使縣級林業行政許可職責。負責指導基層林業站和護林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負責天然林劃定管理與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縣級以上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各類重要濕地審核和申報,提出重要濕地名錄及其調整管理意見。組織監督指導濕地生態修復工作,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組織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建立與保護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林業行政違法事件,指導林業行政執法,承辦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
負責承擔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地質遺蹟、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負責國家公園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及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縣級以上各類自然保護地評審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我縣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機構審核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六)科學技術與產業發展股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木竹和草原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木竹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措施,指導林業和草原產業布局和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林業和草原外經貿和閩台林業交流合作。承擔森林旅遊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大科研攻關項目。管理林業和草原標準化工作。參與擬訂和實施相關地方標準。承擔林產品質量檢驗、監測和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協調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工作。發展林下經濟。
(十七)林業防災減災股
負責組織實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擬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的政策措施、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組織開展生物防火林帶建設。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基礎實施建設、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和責任落實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御災、監測預警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安全生產。
現任領導
上杭縣自然資源局局長:鐘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