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林(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縣林業局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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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林,男,漢族,1971年5月出生,福建上杭人,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曾任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縣林業局局長(兼)。

2021年9月3日,福建上杭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慶林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張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慶林
  • 民族:漢族
  • 籍貫:福建上杭
  • 出生日期:1971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理,公開宣判,違紀通報,

人物履歷

1991年8月至2007年12月,歷任上杭縣廬豐鄉政府團委書記,共青團上杭縣委幹部,縣政府辦幹部,縣政府辦行政股股長,縣駐岩辦負責人,茶地鄉黨委副書記,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掛)、駐榕辦主任;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上杭縣古田鎮黨委副書記、正科級幹部,鎮長候選人;
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任上杭縣古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任上杭縣溪口鄉黨委書記;
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上杭縣交通局局長;
2013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上杭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上杭縣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上杭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
2020年4月,任上杭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縣林業局局長(兼)。
龍巖市第五次黨代會代表,上杭縣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中共上杭縣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2月27日,據龍巖市紀委監委訊息,張慶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杭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理

2021年5月21日,據龍巖市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上杭縣委批准,上杭縣紀委監委對上杭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縣林業局原局長(兼)張慶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慶林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打聽案情,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縱容、默許其親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違反民眾紀律,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張慶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四個意識”淡薄,理想信念滑坡,黨性原則喪失,私慾膨脹,腐化墮落,其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杭縣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龍巖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慶林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杭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公開宣判

2021年9月3日,福建上杭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慶林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張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張慶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21年2月間,被告人張慶林利用擔任上杭縣古田鎮政府鎮長、上杭縣交通運輸局局長、上杭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兼縣林業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進度款撥付、履約保證金退還、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款物總計人民幣139萬餘元。
案發後,被告人張慶林向監察機關坦白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並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慶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張慶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違紀通報

2021年12月,福建省紀委監委對上杭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縣林業局原局長(兼)張慶林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旅遊活動安排問題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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