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陝西省國防教育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12-04。

發布信息,條例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04
【生效日期】1992-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陝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2年12月4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教育,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熱愛祖國、保衛祖國為主要內容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教育。
第三條國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組成部分,進行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接受國防教育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國防教育應當長期堅持、注重實效、形式多樣。根據不同對象,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知識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
第六條省、市(地區)、縣(市、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有關問題;
(四)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組織國防教育理論研究。
國防教育日常工作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的部門承辦。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是:
(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結合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徵集和人民防空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三)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大、中、國小的不同特點,把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計畫,組織督促學校開展國防教育;
(四)民政、人事、勞動、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安置轉業退伍軍人、擁軍優屬、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第八條駐本省的部隊、軍事院校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協助當地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民眾性的國防教育。
第十條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個層次。
全體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預備役人員,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高級中學和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接受重點教育。
第十一條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當學習國防地位和作用、公民的國防義務、軍事常識、人民防空等一般國防知識。
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歷史和地理等方面的知識,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第十二條國防教育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可以運用講座、演出、影視、報告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對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和中小學生還應當採取下列形式:
(一)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結合政治學習或通過短期培訓,接受國防教育;
(二)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按照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接受國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各類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畫,結合軍訓、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開展國防教育;
(四)初級中學和國小應當結合德育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開展國防啟蒙教育。
第十三條每年“八一”建軍節前後,各地應當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國防教育應根據不同對象選用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或者省軍區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員使用省國防教育委員會編寫或指定的教材。
第十五條國防教育的教員應當從熟悉國防知識或掌握一定軍事技能的領導幹部、人民武裝幹部、轉業退伍軍人等人員中選聘。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國防教育行政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由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負責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陝西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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