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防教育條例》是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6年8月23日通過的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修改意見,審查報告,
條例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知
(第35號)
《海南省國防教育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6年8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9月16日
海南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9月16日
海南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政黨組織、駐瓊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內容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的教育,啟發公民自覺依法履行保衛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
第四條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國防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第六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堅持經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現實教育和歷史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學習國防理論、國防戰略、國防歷史、國防時事、國防精神、國防法制、國防體育、國防科技和國防常識等方面的知識,開展國防技能培訓。
第八條省、市、縣、自治區、市轄區實行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國防教育的領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由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召集。具體工作由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承辦。
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由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召集。具體工作由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承辦。
第九條各級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
(三)檢查指導並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國防教育工作制度;
(六)制定國防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
(三)檢查指導並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國防教育工作制度;
(六)制定國防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民眾組織和人民武裝部門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統籌安排、統一部署;
(二)教育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畫;
(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四)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在民兵建設、預備役建設、徵兵、人民防空等工作中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並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保證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
(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六)體育、衛生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國防體育、戰地救護等國防教育活動;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及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己的工作,開展民眾性國防教育活動。
(一)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統籌安排、統一部署;
(二)教育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畫;
(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四)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在民兵建設、預備役建設、徵兵、人民防空等工作中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並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保證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
(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六)體育、衛生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國防體育、戰地救護等國防教育活動;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及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己的工作,開展民眾性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國防教育分為社會教育與學校教育兩個系統,按照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
(一)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預備役人員、民兵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類中專學校和中學的師生及國小教師接受重點教育,國小的學生接受普及教育。
(一)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預備役人員、民兵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類中專學校和中學的師生及國小教師接受重點教育,國小的學生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社會系統的國防教育,由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負責組織,各單位具體實施。
社會系統的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行業和不同對象的特點,採取多種方式進行:
(一)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政治學習和培訓等形式,對其成員、工作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二)人民武裝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整組、訓練、徵兵等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三)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結合徵兵工作和擁軍優屬、重大節日、軍民共建、紀念活動,對居(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系統的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行業和不同對象的特點,採取多種方式進行:
(一)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政治學習和培訓等形式,對其成員、工作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二)人民武裝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整組、訓練、徵兵等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三)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結合徵兵工作和擁軍優屬、重大節日、軍民共建、紀念活動,對居(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系統的國防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人民武裝部門協助,學校具體實施。
學校系統的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學校的不同層次,採取下列方法進行:
(一)國小通過常識課等相關課程和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常識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類中專學校和中學除了結合各學科教學進行國防教育外,還應當通過開設軍事課和實施軍事訓練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學校系統的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學校的不同層次,採取下列方法進行:
(一)國小通過常識課等相關課程和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常識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類中專學校和中學除了結合各學科教學進行國防教育外,還應當通過開設軍事課和實施軍事訓練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駐瓊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並指導駐地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國防教育的師資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各級領導幹部和離退休幹部;
(二)軍隊幹部,專職武裝幹部,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三)軍事院校教員和高等院校、各類中專學校、中學、國小校的教師;
(四)各級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政治輔導員。
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一)各級領導幹部和離退休幹部;
(二)軍隊幹部,專職武裝幹部,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三)軍事院校教員和高等院校、各類中專學校、中學、國小校的教師;
(四)各級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政治輔導員。
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第十六條國防教育教材由省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或者組織編寫。
教育、科研、軍事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理論的研究。
教育、科研、軍事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理論的研究。
第十七條革命歷史紀念館(堂)和烈士陵園等,應當作為國防教育場所。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創辦預備軍人學校、國防教育園和國防教育中心等相對固定的國防教育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創辦預備軍人學校、國防教育園和國防教育中心等相對固定的國防教育基地。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防教育經費必須嚴格管理,按照經費管理使用規定,專款專用。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捐助國防教育事業。
民兵、預備役組織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籌集國防教育經費。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捐助國防教育事業。
民兵、預備役組織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籌集國防教育經費。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對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對拒不執行本條例的單位,由國防教育聯席會議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應當接受國防重點教育的人員拒絕接受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應當接受國防重點教育的人員拒絕接受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擾亂國防教育秩序,破壞國防教育場所設施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對挪用或者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挪用或者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具體運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對《海南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審查修改稿)》(以下簡稱審查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審查修改稿內容比較全面,是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規室根據委員們審議的意見逐條認真研究、修改。現將建議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應有一個專門部門承辦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因此,建議在審查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具體工作由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承辦”的內容(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對部隊的國防教育,國家軍事機關已有規定,條例沒有必要對部隊的國防教育再作規定。因此,建議將審查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刪去。
三、有的委員提出,國防教育內容中已包含軍訓的內容,不必在條例中對軍訓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可由學校自行掌握。因此,建議刪去審查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款。
四、有的同志提出,審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的表述不夠明確,容易產生歧義。因此,建議將該條分列兩款,修改為:“對擾亂國防教育秩序,破壞國防教育場所設施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對挪用或者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審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此外,還根據委員們提的意見,對審查修改稿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見及草案新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笤:
受主任會議委託,法規室對《海南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法規室接到審查任務後,於7月31日將條例草案分送駐海府地區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根據委員們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論證和修改,並於8月12日和15日分別將草案修改初稿徵求省委宣傳部、海南軍區和法工委委員的意見,在這基礎上,再一次討論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法規室認為,制定我省國防教育條例,對於加強國防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教育和啟發公民自覺依法履行國防義務,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條例草案對我省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內容、方法、組織機構、教育保障及獎懲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內容比較完備,比較符合海南實際,條文比較規範,總體上是可行的。但是,條例草案在結構、內容上尚需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為此,建議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問題
為了明確條例的調整對象,加強其約束力,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條例的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關於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問題
江澤民總書記強調指出:“國防教育應當成為社會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把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的規劃,統籌安排。”李鵬總理指出:“要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並納入整個國民教育體系,不斷提高全民的國防意識。”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防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民計畫,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以保證國防教育的落實。
三、關於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及其具體工作的承辦問題
條例草案第十條對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及其具體工作的承辦問題作了規定。我們認為,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具體由哪些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應由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必在條例中一一列出。聯席會議組成後,由人民政府召集。聯席會議具體工作承辦屬政府內部工作分工問題,也不必在條例中規定。因此,建議將此條修改為:“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實行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國防教育的領導、監督和協調工作。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由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召集。”(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關於發揮駐瓊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開展國防教育中的作用問題
我們認為,應充分發揮駐瓊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國防教育中的骨幹作用,支持和指導地方開展國防教育,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駐瓊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指導駐地開展國防教育。”(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五、關於加強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問題
為了使國防教育在正確的理論指導下進行,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建議增加一款規定:“教育、科研、軍事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理論的研究。”(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六、關於條例結構
鑒於條例草案條款較少,有些章節的標題,也不夠規範,為使條例結構科學嚴謹,條款排列合理緊湊,建議將章節及標題刪去,將部分條款按內容集中排列。
七、關於具體條款的修改
(一)條例草案第二條中的“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意識,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一句,在第一條中已有規定。因此,建議刪去,並將此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內容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的教育,啟發公民自覺依法履行保衛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的一項重要職責,即:“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並監督實施。”(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項)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與草案第七條合併為一條,並將社會系統國防教育的組織實施問題列為一款。考慮到地方法規不宜對黨委的部門和軍隊的部門作出具體規範,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社會系統的國防教育,由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指定的部門負責組織,各單位具體實施。”同時,對第七條作適當修改,以突出部門和單位在社會系統國防教育中的職責(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與第八條合併為一條,並將學校系統國防教育的組織實施問題列為一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此外,還對一些條款作了調整和文字上的修改。
法規室認為,條例草案經過修改是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修改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