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全民國防教育條例》是一項地方法規,於1992年6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全民國防教育條例
- 發布日期:1992-06-19
- 生效日期:1992-06-19
-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9
【生效日期】1992-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國防教育是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的全民性教育,啟發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履行各項國防義務。
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國防教育應當與國情教育、形勢教育和近代、現代史教育結合進行。
(一)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負責人通過參加各級各類幹部學校、訓練班和政治學習等形式接受國防教育。
(二)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根據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接受國防教育。
(三)凡已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開展軍訓的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以軍事訓練為主要形式進行國防教育;其他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學校工作計畫,結合教學活動進行。
(四)初級中學和國小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內容,結合各學科教學和課外活動進行。
(五)對其他公民應當結合政治思想教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重大節日和紀念活動進行。
各級各部門的負責人在實施國防教育中負有重要責任,並應當帶頭學習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理論,增強國防觀念。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規劃;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一)宣傳、教育部門把國防教育作為國民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納入宣傳、教育規劃;
(二)人民武裝、人防戰備部門結合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徵集和人防戰備等工作,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三)民政、人事、勞動部門結合擁軍優屬、轉業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四)公安、法務部門結合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制宣傳等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五)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利用各種輿論工具,經常進行國防教育;
(六)科技、體育、衛生部門結合本部門的特點,開展國防科技、國防體育和戰地救護訓練等國防教育活動;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國防教育活動。
各部門、各單位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部門、本單位的經費中列支。
民兵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可以在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的收益中列支。
(一)英雄模範人物、有關科技人員和在職、離休退休幹部;
(二)人民武裝幹部、轉業退伍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三)各類幹部學校、大學、中學和企業職工政治學校的政治理論教師;
(四)現役軍官和軍事院校教員。
各地可根據需要,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創辦少年軍校、預備役學校、國防教育園等國防教育基地。
(一)領導帶頭宣傳、遵守國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在工作中發揮組織、指導和協調作用;
(二)將國防教育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工作規劃,建立健全各項教育制度,堅持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效果顯著;
(三)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部隊建設和民兵預備役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一)熱愛國防教育事業,認真履行職責,在國防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積極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國防教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三)模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為國防建設作出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