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為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繼承和發揚愛國主義傳統,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5-09-21
  • 生效日期:1995-09-21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基本信息

山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繼承和發揚愛國主義傳統,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防教育是指為增強公民國防意識,啟發公民自覺履行國防義務而進行的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的教育。
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全民教育和社會教育的體系。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長遠、有效、穩定發展的方針;堅持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把國防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七條 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領導和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地)、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教育、民政、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宣傳部門、軍事部門(人民武裝部)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的負責人組成。
國防教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一般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第九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規劃;
(三)指導和協調各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監督檢查國防教育工作;
(六)提出國防教育經費預算。
第十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其成員由同級軍事部門(人民武裝部)、宣傳部門、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派員組成。
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承辦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下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經費;
(三)定期向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負責其他由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二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和社會教育規劃,統籌安排,有計畫、分步驟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軍事部門(人民武裝部)負責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並應當配合地方有關部門搞好全民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國防教育工作。
職業學校和成人教育學校的國防教育,由其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把全民國防教育納入本部門的工作範疇,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國防教育的宣傳。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國防教育。

第三章

教育對象、內容和途徑
第十七條 國防教育根據不同對象,分別實施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初級中學以上的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八條 國防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國防知識、國防觀念、國防時事和軍事技能。
第十九條 接受普及教育的公民應當接受國情、國防觀念的教育,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地理、國防法制和軍事常識等方面的一般國防知識。
接受重點教育的公民,除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當學習國防後備力量知識,國防科技、國防經濟等國防理論以及軍事技能。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通過參加各級各類幹部學校、培訓班和軍事日活動,接受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結合教育訓練、徵兵、民兵組織整頓、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等活動和重大節日,接受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學工作計畫,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應當結合組織軍事訓練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並結合高等學校招生(含研究生)進行國防教育,鼓勵學生報考軍隊院校。
職業學校、成人教育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學計畫,開設國防教育課程。
初級中學和國小,應當結合文化課、體育課和開展軍事夏令營等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第二十三條 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運用廣播、報刊、板報等形式,分別對居民和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國防教育基地,利用各級各類幹部學校、職工學校、民兵預備役訓練基地,國防教育俱樂部、革命戰爭遺址和紀念設施以及其他文化活動場所,組織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五條 每年十月為全省國防教育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四章

教育師資、教材和經費
第二十六條 國防教育的師資從下列人員中選任:
(一)軍隊幹部和院校教師;
(二)專職武裝幹部、軍隊復員轉業人員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三)領導幹部、離退休人員及英雄模範人物;
(四)其他勝任國防教育的人員。
國防教育委員會可根據情況舉辦國防教育師資培訓班。
第二十七條 國防教育的教材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或統一組織編寫。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編寫國防教育輔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軍事部門(人民武裝部)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國防教育經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從本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民兵、預備役組織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籌集國防教育經費。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對拒不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由當地國防教育委員會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經批評仍不改正的,由國防教育委員會建議其主管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擾亂國防教育活動、破壞國防教育設施,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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