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

《山西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是山西省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
  • 發布單位:80401
  • 發布日期:1989-03-10
  • 生效日期:1989-05-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10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
(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令第8號)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觀念,發揚愛國主義傳統,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對公民進行科學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的教育,是啟發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條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國防教育應貫徹長遠、有效、穩定發展的方針;堅持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凡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六條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是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凡年滿六周歲以上的公民均應接受國防教育。
第七條公民應當履行下列國防義務:
(一)服兵役和參加民兵、預備役軍事訓練;
(二)擁軍優屬;
(三)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護軍事設施;
(五)保守軍事秘密;
(六)參加支援前線的工作;
(七)負擔民兵預備役軍事訓練和戰備值勤的誤工補貼;
(八)其他國防義務。
第八條公民履行國防義務依法享有下列相應的權利:
(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
(二)現役軍人死亡的撫恤;
(三)殘疾軍人的優待;
(四)退伍轉業軍人的安置;
(五)民兵的優撫;
(六)志願兵的優待;
(七)立功者的獎勵;
(八)現役軍官的優待;
(九)軍隊文職幹部的優待;
(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
公民享有從事國防科技研究或其他有益於國防建設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國防教育工作。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武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並由本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在同級人武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辦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由人武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組成。
地區行政公署參照前兩款的規定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十條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省國防教育委員會確定社會系統國防教育的計畫和教材;會同省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學校系統的國防教育計畫、課時、內容和教材。
第十一條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承辦和處理本地區國防教育的各項具體工作和事項;
(二)向上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請示匯報工作,指導下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國防教育經費的預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國防教育分為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兩個系統,均按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學校系統要按照學校的不同層次安排不同內容的國防教育:高等學校和各類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結合軍事訓練接受重點教育;各類初級中等學校的學生通過政治課和體育課接受普及教育;小學生通過常識課接受國防常識教育。國中以下學校的國防教育亦應列入教學大綱。
第十三條接受普及教育的公民應掌握一般國防知識:國防義務和權利,國防歷史和地理,軍事常識,人民防空和自救互救等知識。
接受重點教育的公民,還應學習國防理論、國防法制等方面的知識。
第十四條社會系統的國防教育,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統一部署,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各單位具體實施。
學校系統的國防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人武部門協助,各學校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每年應結合徵兵工作集中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利用幹部學校、職工學校、民兵預備役訓練基地、國防俱樂部或其他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七條基幹民兵、預備役人員學完所規定的課程,由縣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發給國防教育結業證。
第十八條國防教育的師資可從下列人員中選任:
(一)領導幹部、離退休幹部及國防教育專業教師;
(二)人武幹部、軍隊轉業退役人員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三)軍隊幹部和軍事院校的教員。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可根據情況舉辦國防教育師資培訓班。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國防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國防教育經費。
省軍區、軍分區和人武部應合理安排國防教育經費。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獻資助國防教育事業。
民兵組織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籌集國防教育經費。
第二十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其他文化宣傳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國防教育的宣傳。
第二十一條父母應鼓勵和支持適齡子女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拒不接受國防教育或拒不履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義務的,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可分別情況建議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山西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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