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2〕5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命名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渝府發〔2012〕56號
  • 檔案類別:通知
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附 則,

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國防教育基地建設,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普及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重慶市國防教育條例》和《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國動教育〔200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是具備國防教育功能,經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國防教育場所。主要指: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領袖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和歷史遺址等;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部隊榮譽(軍史)館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訓基地、少年軍校等;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第三條 國防教育基地是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重要陣地,應當堅持建用並重的原則和鞏固、提高、發展、創新的方針,不斷加強基礎建設,強化教育功能;完善配套設施,豐富教育形式;創新展示手段,增強教育效果,促進全市國防教育深入開展。
第四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和全市國防教育宣傳周期間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五條 重慶市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全市國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工作。
第六條 命名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堅持標準,注重實效,保證質量,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國防教育基地的命名
第七條 市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國防特色鮮明、功能設施配套、機構制度健全、作用發揮明顯,有較強的示範和輻射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和《重慶市國防教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主題內容鮮明。緊扣國防教育主題,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識性、可鑑賞性,有助於普及國防知識,增強民眾國防觀念,陶冶公民愛國情操。
(二)管理正規有序。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範,運作有序,無不正當經營,無違章違規現象。
(三)基礎工作紮實。基本建設比較完善,教育資料完整翔實,師資或者講解員隊伍素質較高,配套設施齊全,更新及時,滿足開展國防教育活動需要,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經費保障落實。有必要的經費保障,能夠保證正常運轉。
(五)社會效果顯著。按照全市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國防教育辦公室的部署和要求,經常開展各種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國防教育活動,並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
第八條 重慶市國防教育基地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推薦。直屬市級部門和單位管理的,由有關市級部門和單位推薦上報。
第九條 對推薦命名的市國防教育基地,由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宣傳、教育、民政、旅遊、黨史等部門和單位進行綜合考評,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並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市國防教育基地原則上每5年命名一次,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命名大會,授予牌匾,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應當從已命名的市國防教育基地中遴選,由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擇優推薦,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綜合考評、批准命名。

第三章

國防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 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區縣(自治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每年對市國防教育基地進行一次抽查,並視情通報檢查情況。
第十四條 對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不力,工作無創新發展或者發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國防教育基地,市、區縣(自治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及時給予批評幫助並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市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撤銷命名,同時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按有關程式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撤銷命名。

第四章

國防教育基地的保障
第十七條 全市各級政府、有關市級部門和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和所屬國防教育基地應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在財力、物力上給予支持,為其發揮國防教育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教育辦公室可會同有關部門,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費用支出較大的國防教育基地給予適當經費補助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於國防教育基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國防教育基地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二十條 國防教育基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所需的軍隊退役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軍事 國防 基地 命名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5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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