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法

國防教育法,國家關於普及和加強公民國防教育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軍事法的組成部分。國防教育法是國家開展國防教育的基本依據,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建設和鞏固國防的重要手段。

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斯巴達城邦國家制定的斯巴達國民軍事教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規範公民國防教育的法律。在中國古代,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規範散見於其他法律之中,如兵役方面的法律中有對徵召的兵員進行戰爭動員和對民眾進行武備教育的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普遍重視和加強國防教育立法。如1958年,美國為滿足其在冷戰時期對國防人才的需求,公布了《1958年國防教育法》;1973年,捷克斯洛伐克公布了《國防教育法》。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革命戰爭期間,重視國防教育實踐,積累了國防教育立法的經驗。《抗日救國十大綱領》《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中,都有關於國防教育方面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防教育立法受到重視。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公民接受國防教育的問題作了規定。20世紀80年代以後,地方國防教育立法迅速發展。1989年山西省發布《國防教育暫行條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開展國防教育的組織形式、內容、方法和要求作了規定。此後,中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發布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國防教育。同時,在國家陸續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軍事設施保護法、預備役軍官法、人民防空法中,也都有國防教育方面的規定。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對國防教育的任務、方針和原則、組織領導形式等基本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國防法的規定,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對國防教育的組織實施作了全面規定。同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還公布《關於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中國的國防教育法逐步形成了一個完整體系。各國的國防教育法在形式上主要分為2種類型:①制定專門的國防教育法律。如美國公布的《1958年國防教育法》,是美國聯邦政府督促、協助各州政府教育機構加強國防教育的基本依據,明確了美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政策,規定了聯邦政府對國防教育的具體計畫,包括國防教育的基金計畫、國防學生貸款計畫、地區專業教育計畫等,並規定了完成各項計畫的指標。捷克斯洛伐克1973年公布的《國防教育法》,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的目的、內容、範圍和實施方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作了全面規定。②在有關國防法律中設定國防教育方面的規範。如1997年法國公布的《國民兵役法》,對青少年參加國防教育的途徑、方式、內容等作了規定。1998年俄羅斯公布的《兵役義務與服役法》,對國家在公民服役前進行國防知識和軍事愛國主義教育的範圍、內容、組織形式以及保障等作了規定。國防教育法的主要內容有:國防教育在建設和鞏固國防中的地位和作用;開展國防教育方針、原則和目的;接受國防教育者的範圍及其權利與義務;組織實施國防教育的機構及其職責和許可權;不同教育對象接受國防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國家開展國防教育採取的各種保障措施;不履行國防教育職責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以法的形式對國防教育作出規定,可以使國防教育上升為國家意志,不斷培育和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不斷培養和造就國防人才,為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豐富的人才資源。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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