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

河北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是指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0年2月17日通過,並公布施行。是一部省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19條,對國防教育的性質、方針、適用範圍;實施國防教育的領導機構、職責;國防教育的內容、對象、形式、師資、經費,以及獎懲等,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的公布施行,使全省國防教育納入法制軌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對於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的國防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2-17
【生效日期】1990-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對公民進行四項基本原則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國防知識的教育,是啟發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條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國防教育貫徹長期、穩定、講求實效的方針,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凡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學校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省、地、市、縣、市轄區設立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武裝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國防教育的規劃;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國防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國防教育規劃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了解和掌握國防教育的情況;
(三)負責本行政區國防教育經費的預算、管理和使用;
(四)負責國防教育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國防教育分為社會和學校兩個系統,按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
(一)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和現役軍人、預備役人員、民兵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高等院校和各類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結合軍事訓練接受重點教育,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和國小校的學生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條接受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對象應當懂得公民的國防義務和權利,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地理和軍事常識等一般性知識。
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科技、國防經濟等專業性知識。
第十一條國防教育的師資,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任:
(一)各級領導幹部、離退休幹部和國防教育專業教師;
(二)軍隊幹部和軍事院校的教員;
(三)人民武裝幹部、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四)其他適合擔任國防教育的人員。
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國防教育師資的培訓。
第十二條社會的國防教育,由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統一部署,各部門、各單位具體實施。
學校的國防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人民武裝部門協助,各學校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軍民共建、擁軍優屬、徵兵等項工作,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還應利用幹部學校,職工學校,民兵、預備役訓練基地和其他文化活動場所,進行國防知識的基礎訓練。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其他文化宣傳部門,應根據國防教育的需要,制定規劃,積極做好國防教育的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國防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每年安排專項經費。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自願捐獻資助國防教育事業或者興辦國防教育設施和場所。
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的以勞養武活動,其收入可以補充國防教育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對拒不執行本條例的單位,由本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對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可酌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省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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