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防教育暫行規定

《河南省國防教育暫行規定》(豫政〔1991〕96號)於1991年10月19日發布,共分為五章二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國防教育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1年10月19日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1]96號
【發布日期】1991-10-19
【生效日期】1991-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國防教育暫行規定
(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意識教育,是啟發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社會主義祖國和其它國防義務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條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國防教育應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六條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國防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國防教育的規劃、目標;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設立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承辦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向上級請求匯報工作,指導下級國防教育的工作;
(三)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各級有關部門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是:
(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育規劃;
(二)人民武裝、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徵集、 人民防空和交通戰備等工作中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三)勞動、人事、民政、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轉業退伍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工作,進行國防觀念的宣傳教育;
(四)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國防精神,傳播國防知識;
(五)科技、體育和衛生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國防科技、國防體育、戰地救護訓練等活動。
第十條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開展民眾性的國防教育活動,把國防教育列入教育計畫,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駐豫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在國防教育中發揮骨幹作用,並積極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
第三章 教育內容與方法
第十二條對公民應當進行國防知識、國防法制、國防精神、國防科技等內容的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和現役軍人、人民武裝幹部、民兵預備役人員、初級中學以上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四條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應較全面地學習國防教育內容,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主要學習國防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特點,不同行業性質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通過培訓、體驗軍事生活等形式,接受國防教育;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通過在職學習接受國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應當結合軍事訓練接受國防教育;初級中學和職業學校應當開設國防教育課;國小學生應當通過德育教育、行為規範教育和學軍活動接受國防啟蒙教育。學校的國防教育應當列入教學計畫;
(四)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通過上國防教育課、民兵整組、軍事訓練、兵員動員等活動和利用節假日進行;
(五)農民、城鎮居民和其他人員,應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宣傳材料等,結合重大節日活動接受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通過擁軍優屬活動,在落實各項優撫政策中,進行國防教育,關心支持軍隊建設和民兵預備役建設。
第四章 教育保障與獎懲
第十七條國防教育的師資,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任:
(一)國防教育專業教師;
(二)軍隊幹部和軍事院校的教員;
(三)人民武裝幹部,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四)離退休幹部和其他適合擔任國防教育教學的人員。
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可根據需要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第十八條國防教育應根據不同對象選用教材。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應當使用教育部門規定的軍訓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使用上級軍事部門規定的有關教材;其他人員使用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規定的國防教育教材;各系統、各部門也可以編選國防教育輔助教材。
第十九條各地區、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利用各類幹部職工院校、培訓機構、民兵訓練基地、民兵青年之家、革命歷史(烈士)紀念館、俱樂部和其他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創辦少年軍校、預備役軍人學校、國防教育園(館)地等相對固定的國防教育場所。
第二十條國防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按財政管理體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國防教育經費。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資,支持國防教育事業或興辦國防教育設施場所。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軍事機關或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對大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由本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或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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