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組織實施快速動員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3-10-28
  • 外文名:aillen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1]46號
  • 分布日:2001-08-22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1]46號
【發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組織實施快速動員暫行規定
(冀政[2001]46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動員制度建設,保障我省快速動員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防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快速動員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快速動員,是指為適應戰爭需要、應付突發事件、保障部隊訓練演習,在規定的時限內統一組織和調整人力、物力、財力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快速動員工作以軍委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為指導,以上級快速動員命令、指示為依據,立足打贏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著眼參戰支前的需要,按照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突出重點、關照全局,快速高效、安全持續的原則,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為國防建設服務。
第五條快速動員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加強對快速動員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動員領導體制;
(二)及時準確地掌握國防動員潛力;
(三)根據上級要求和戰時快速動員可能擔負的任務,制定快速動員實施預案;
(四)加強預備役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各類專業分隊建設以及人防、交通戰備分隊設施建設;
(五)搞好工業、農業、醫藥衛生等方面的物資儲備,尤其是糧油、能源、鋼材、醫藥和交通器材等方面的儲備;
(六)戰時統一組織力量完成支前保障,就地防衛和後方研製、生產任務;
(七)戰後實施動員力量的復員和處理善後工作。
第六條快速動員工作的基本程式是:
(一)受領、傳達任務,下達預先號令,計畫安排工作;
(二)分析判斷情況,定下決心;
(三)下達命令,明確任務;
(四)完成動員準備;
(五)集結、輸送和交接動員對象;
(六)做好善後工作。
第七條組織實施快速動員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必須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軍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做好快速動員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省、市、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下同)國防動員委員會是本級組織實施快速動員的最高領導指揮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
(二)決定本轄區國防動員的重大事宜;
(三)組織編制國防動員規劃計畫;
(四)戰時組織指揮本轄區實施平戰體制轉換,實施政治、經濟、交通、兵員等各項動員和支前保障,以及全民防空、信息作戰行動等。
第九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下設綜合、政治動員、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等職能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和指揮協調有關係統的快速動員工作。
第十條綜合辦公室設在本級國防動員委員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掌握本級國防動員潛力底數;
(二)負責與上下兩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國防動員工作領導小組)以及本級各職能辦公室之間的協調聯絡;
(三)根據上級意圖,擬制綜合性動員計畫和方案,擬制下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號令、命令、指示、計畫,指導各職能辦公室擬制專項動員計畫、方案,並監督執行;
(四)戰時提出平戰轉換和快速動員綜合情況報告及決心建議,掌握本轄區各行業轉入戰時體制進展情況,協調指導和計畫有關支前保障工作,檢查指導和監督各項快速動員工作任務的完成;
(五)協調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緊急通過有關戰時地方性法規、規章;
(六)協調軍地有關部門、單位搞好戰時後方防衛,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後方安全。
第十一條政治動員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政治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級政治動員的潛力底數;
(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發政治動員和其他各項動員工作中的政治工作方案、實施計畫;
(三)戰時根據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命令和指示,提出本級政治工作平戰轉換和政治動員的綜合情況報告和決心建議;擬制下達政治動員命令、指示,部署和落實政治動員工作;
(四)組織進行戰時防奸保密和治安管理教育,加強戰時新聞管制;建立廣泛的統一戰線,擁軍支前,落實優撫政策;執行戰場紀律,辦理記功評烈、授稱工作等。
第十二條人民武裝動員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司令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級人民武裝動員的潛力底數;
(二)擬制人民武裝動員計畫、法規和措施,修訂完善本級作戰預案、方案;
(三)組織轉業、退伍軍人預備役登記統計工作,抓好民兵、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儲備區建設,搞好民兵、預備役基層組織建設、政治工作和軍事訓練;
(四)戰時根據上級命令、指示,及時提出人民武裝工作平戰轉換和兵員動員的綜合情況報告及決心建議,擬制下達兵員動員命令、指示、計畫;
(五)組織實施戰時兵員動員部署、兵員集結、兵員運輸交接等重要環節的工作,並負責協調地方與接收部隊的關係。
第十三條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同級發展計畫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級國民經濟動員的潛力底數;
(二)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計畫,編制本級國民經濟動員預案;
(三)參與審查地方經濟建設項目,負責提出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建設與國民經濟動員的結合與銜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防戰備物資儲備計畫;
(四)戰時根據上級命令、指示,及時提出本轄區經濟工作平戰轉換和快速動員的綜合情況報告及決心建議,擬制下達國民經濟動員命令、指示、計畫,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五)戰時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行業、部門實施平戰體制轉換,協調、調整經濟動員任務和各類資源、物資軍需和民用的分配;
(六)協助軍事機關實施軍民通用裝備和物資的徵用、徵集、徵購、征租。
第十四條人民防空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級人民防空的潛力底數;
(二)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的開發利用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三)監督檢查和指導各系統制定防護、救護計畫措施;
(四)戰時根據上級命令、指示,提出本級人民防空工作平戰轉換和快速動員的綜合情況報告和決心建議,擬制下達人民防空行動命令、指示、計畫;
(五)組織人民防空行動的計畫和協同動作,組織實施重要城市的人民防空行動;協調友鄰和軍隊防空預警力量,配合做好防空預警、報知,統籌協調疏散與隱蔽、防護;指揮人防專業隊伍的行動,配合城市防衛作戰,組織防空支前保障;
(六)搞好重點目標防護及消除空襲後果行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城市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五條交通戰備辦公室設在同級交通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級交通、信息動員的潛力底數;
(二)制定和完善交通、信息保障計畫,組織交通線、信息網路的防護和交通管制,參加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本級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組織指導國防交通物資的調配、管理和使用;
(四)戰時根據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命令、指示,提出本級交通運輸工作平戰轉換和交通運輸、信息動員的綜合情況報告和決心建議;擬制下達交通運輸、信息動員命令、指示、計畫,部署和落實交通運輸、信息動員工作;
(五)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工具、信息人員和信息網路設備器材的徵集、徵用、徵調、征租和徵購,協調解決交通運輸、信息動員計畫和實施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均應成立國防動員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街道武裝部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快速動員工作。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完成本單位的快速動員任務。
第三章動員準備
第十八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堅持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辦公制度。各職能辦公室主辦人員每月、各辦公室主任每半年、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每年進行一次集中辦公,通報本級國防動員工作情況,處理國防動員有關事項。遇有重大情況或突發事件,應及時進行集體辦公。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將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範疇,注重職能教育,增強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廣泛性。
第二十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及時搞好國防動員潛力調查統計工作,並建立國防動員潛力資料庫和信息網路系統,健全國防動員資料檔案。綜合辦公室應當根據各部門上報的資料及時進行匯總、處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潛力信息的分析、評估工作。
國防動員潛力全面調查每兩年進行一次,局部調查根據需要進行。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和動員任務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制定相關行業的國防動員預案,呈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審批,報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職能辦公室備案。
國防動員預案制定後,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和需要進行修改、調整。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職能辦公室報告國防力量的數量、類別、分布、調動和調整等情況,協助各職能辦公室搞好國防動員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應當會同軍事機關制定戰時人員、物資和裝備器材的徵用方案,報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審批。
徵用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徵用的時機,徵用對象、數量、規模,集結地點和時限、交接方式和有關保障等。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每年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工作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考核。第四章動員實施
第二十五條當國家發布動員令或接到上級動員命令時,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迅速轉入戰時體制,全面決策指揮本級快速動員行動。同時應依據上級指示,在平時國防動員預案的基礎上,制定本級國防動員實施計畫,報上級批准後實施。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接到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動員命令後,應根據命令要求,在平時動員預案的基礎上,制定相應實施計畫,報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動員實施計畫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動員的地區、部門、類別、數量及完成動員的時限;
(二)動員的批次劃分、編組及任務區分;
(三)被動員力量集結的地點、時間、方式、方法;
(四)被動員力量實施平戰轉換的辦法及措施;(五)動員實施過程中的組織指揮和各項保障。
各職能辦公室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補充動員實施計畫,確保準確、適用。
第二十七條動員實施計畫一經確定,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即可根據計畫逐級下達動員任務。
各鄉、街道和有關部門、單位受領任務後,應迅速向被動員對象明確有關事項,協助和督促被動員對象做好完成動員任務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被動員對象應當按指定的地點、時間、方法進行集結,並迅速實施平戰轉換。
第二十九條被徵用對象和使用單位的交接,由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職能辦公室配合軍事機關統一組織實施。被動員對象交接後,由使用單位指揮和管理。
第三十條當動員與徵用任務完成後,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職能辦公室應當會同軍事機關、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復員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的平戰轉換;
(二)接收、安置復員人員、物資裝備;
(三)核實、認定需要賠償的項目及資金數額;(四)處理其他善後事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組織實施快速動員所需經費由軍隊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
軍隊平時訓練、演習徵用地方的物資、裝備器材等所需經費,由軍佇列作戰費支付,遇有困難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戰時徵用地方的物資、裝備器材等所需經費,按戰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支前機構、民兵預備役組織等為戰爭或軍隊平時訓練、演習提供保障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列支前費支付。
第三十二條被徵用的物資、裝備因執行軍事任務所造成損壞的賠償費,屬軍隊使用的,由被徵用者向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職能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軍隊有關部門審核,由軍隊支付;屬地方支前機構、民兵組織等使用的,由被使用者向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職能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當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支付。賠償應當按質折價,具體數額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被動員對象因執行軍事任務所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由軍隊作戰費支付,省、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被動員對象因平時參加集訓、演練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由軍隊和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補償由被徵用者和動員對象向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職能辦公室申報,經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被動員、徵用的地方人員,因執行動員任務負傷致殘、犧牲的撫恤優待,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五條對在組織實施快速動員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要求集結,妨礙完成徵用任務的;
(二)逃避、抗拒執行動員任務,經教育仍不履行國防義務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動員工作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省政府、省軍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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