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2010年1月6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務會
  • 頒布時間:2010.01.06
  • 實施時間:2010.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青少年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人員接受普及教育。
第三條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歷史、國防法律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國防技能等國防知識。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國防教育工作,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國防教育,其主要負責人對國防教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防教育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全民國防教育日集中開展民眾性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畫,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評估。
駐地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協助學校開展國防教育,為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派出教員、提供場地和相關器材。
第八條 國小和初級中學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對學生開展國防教育,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
(一)將國防教育的內容,融入語文、歷史、地理、體育和思想品德等課程教學中;
(二)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主題班會、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聘請國防教育輔導員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比較系統的國防教育,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使其掌握必需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一)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
(二)開展軍事訓練,時間不少於七天,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學的重要內容,國防教育時間不少於三十六個學時,集中軍事訓練時間不少於十四天,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高等學校國防生的國防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個學時。
第十一條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等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二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鄉鎮、街道、企業人民武裝部應當利用政治教育和民兵組織整頓、執行勤務、徵兵以及重要節日、紀念日,做好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並協助地方做好國防教育教員培訓和軍事教員派遣工作。
基幹民兵以及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每年安排不少於四次的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不少於二次的國防教育課。
民兵、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軍事機關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接受國防教育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或者方式:
(一)參加有關國防教育的培訓;
(二)參加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會;
(三)參加軍事訓練。
前款規定人員的國防教育,由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應當每年至少集中開展一次國防教育活動。
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將國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
負責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濟動員、國防交通、國防教育、人民防空等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集中開展一次國防教育活動;招聘員工應當結合上崗培訓開展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系統的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徵兵、擁軍優屬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村(居)民進行國防教育。可以聘請退役軍人、英雄模範人物和離休退休人員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向村(居)民普及基本國防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普法宣傳和文化下鄉等方式加強村(居)民的國防教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和普法考試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核評比和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內容。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部門應當結合人防工作或者利用人防工程、人防設施,開展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防護知識為重點內容的國防教育。
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濟動員、國防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責開展相關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國防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應當開設國防教育專欄,向公眾宣傳國防知識。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通過製作公益廣告、向公民發放宣傳資料、興建國防教育場所、舉辦國防教育展覽等方式向公眾宣傳國防知識,並結合部隊軍事演習、參加抗災救災等,向公眾開展國防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宣傳。省和設區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

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二條 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成立的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組織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制定國防教育工作考核辦法,對負有國防教育職責的部門進行考核,對其他單位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負有國防教育職責的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向國防教育委員會報告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規定條件的下列場所,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推薦,經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審查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用於緬懷紀念革命先烈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和歷史遺址等;
(二)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人防工程、國防園、兵器館等;
(三)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圖書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
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報省人民政府撤銷命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未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
在不影響軍事保密的前提下,軍隊的軍史館、榮譽室等場所,可以接待有組織的參觀學習;駐地軍事機關可以為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開放軍營、提供訓練場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會同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人民防空等部門,根據不同教育對象和國防教育需要,編寫相應的國防教育教材或者國防知識讀本。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防教育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
(二)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
(三)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
(四)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
(五)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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