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6日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8.26
- 實施時間:1994.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熱愛祖國、保衛祖國為內容的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教育。
第三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組成部分,應當長期堅持,注重實效。根據不同對象,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知識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
第五條 進行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五)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工作。
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武裝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宣傳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計畫,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大、中、國小的不同特點,把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內容,並組織、督促學校開展國防教育;
(三)民政、勞動、人事、司法行政部門,結合安置轉業退伍軍人、擁軍優屬、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四)科技、體育、衛生及其他部門,結合本部門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五)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結合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徵集和人民防空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六)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結合各自工作,開展民眾性的國防教育。
第八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協助駐地的人民政府和單位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九條 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個層次。
全體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預備役人員,高等院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接受重點教育。
第十條 普及教育應當結合各項工作進行國防的地位、作用和公民的國防義務、軍事常識、人民防空等一般國防知識教育。
重點教育在接受普及教育的基礎上,還應進行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歷史和地理等方面的知識教育,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第十一條 國防普及教育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可以運用講座、演出、影視、報告等多種形式進行。
對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和初級中學、國小學生還應當採取下列形式進行國防教育:
(一)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結合政治學習、擁軍優屬或者通過短期培訓等方式,進行國防教育;
(二)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按照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結合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徵兵等工作進行國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應當結合軍訓、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四)初級中學和國小的學生通過國旗、國徽、國歌教育並結合德育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開展國防啟蒙教育。
第十二條 每年元旦、春節和“八一”建軍節前後,各地應當集中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防教育應根據不同對象選用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或者寧夏軍區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員使用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編寫或指定的教材。
第十四條 進行國防教育的教員應當從地方、部隊熟悉國防知識或掌握一定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聘。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培訓國防教育的師資。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各部門、各單位的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從本部門、本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對在國防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由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