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防教育條例,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防教育條例
- 外文名:Hunansheng guofang jiaoyu tiaoli
基本信息,標準條例,
基本信息
標準條例
湖南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內容的國防觀念、國防知識教育,啟發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
第三條本省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都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四條國防教育實行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武裝力量全體人員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高級中學的師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武裝力量全體人員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高級中學的師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防教育計畫;
(三)檢查和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組織培訓國防教育骨幹和編寫國防教育教材;
(五)研究決定國防教育方面的其他重大問題。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兵役機關。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防教育計畫;
(三)檢查和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組織培訓國防教育骨幹和編寫國防教育教材;
(五)研究決定國防教育方面的其他重大問題。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兵役機關。
第七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在重大節日和重要紀念日應組織社會各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八條各級兵役機關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在徵兵、兵役登記、預備役登記、民兵訓練等工作中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第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學校落實國防教育計畫。
各類學校應結合思想品德、政治、語文、歷史、地理、軍體等有關課程和周會、團隊活動,開展國防教育。
各類學校應結合思想品德、政治、語文、歷史、地理、軍體等有關課程和周會、團隊活動,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駐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在軍民、警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工作中,配合有關單位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一條報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要加強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的宣傳,報導擁軍優屬、支持國防建設、愛護軍事設施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各地、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幹部學校、職工文化活動中心、民兵訓練基地、農村夜校等場所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必需的經費,採取分級負擔、包乾負責的辦法,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各單位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宣傳、教育經費中開支。
第十五條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由同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成有關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