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防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7.22
  • 實施時間:1992.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國防教育,是指國家對法定學齡以上的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國防法律法規、國防知識技能的教育,是對公民進行履行保衛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的教育。
第三條 國防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整個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地方軍事部門應積極組織本單位的國防教育活動。
駐川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五條 國防教育應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防衛方針、政策。
國防教育必須注重實效。
第六條 國防教育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對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政府的兵役機關會同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國防教育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兵役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政府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和措施;
(三)研究解決在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總結和推廣基層單位的國防教育經驗。
省國防教育委員會組織省兵役機關、省教育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編寫和審定、頒發國防教育教材。
第八條 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學習國防理論、國防歷史、國防法律法規、國防常識、國防科學技術、國防體育、武裝力量建設等方面的知識,開展國防技能培訓。
第九條 國防教育分別按重點教育和一般教育的要求進行。
民兵、預備役人員和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上學校的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人員接受一般教育。
接受重點教育的公民,通過軍事訓練和參加各項國防教育活動,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和技能。接受一般教育的公民,通過參加國防教育活動,樹立國防觀念,了解國防常識和掌握初步技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履行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責任。
第十條 民兵、預備役組織必須有計畫地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各級各類學校的國防教育列入正常的教育教學計畫,分年齡、分層次對學生實施國防教育。
第十二條 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等部門應將國防教育的宣傳納入工作範圍。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分別情況對幹部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動員本區域內居民、村民接受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人民武裝、人民防空和國防科研部門應積極開展國防教育的理論研究活動。
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個人開展國防教育的理論研究活動,促進國防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國防教育經費列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民兵、預備役組織可按照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開展以勞養武活動,其收入用於國防教育和民兵預備役工作。
第十八條 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至十四條、第十六條的單位,國防教育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國防教育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公民,由其所在單位、社會團體、村民或居民組織、學校給予批評教育。
妨礙國防教育,或破壞國防教育設施的,由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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