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情況,制定《安徽省全民國防教育條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0-21
【生效日期】1991-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高等院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及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和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通過參加各類幹部學校、訓練班學習和報告會等形式接受國防教育;
(二)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根據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接受國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凡已按照學生軍訓大綱開展軍訓的,以軍事訓練為主要形式組織進行國防教育;未開展軍訓的應把國防教育納入學校工作計畫,結合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進行國防教育;
(四)初級中學和國小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內容,結合各學科教學和課外活動進行國防教育;
(五)對其他公民應結合政治思想教育、普法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進行國防教育。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本級軍事機關和宣傳、教育、體育、民政部門以及民眾團體的人員組成。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國防教育規劃;
(三)研究和解決本行政區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國防教育規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內國防教育師資培訓;
(四)組織國防教育理論研究活動,總結推廣開展國防教育的經驗,宣傳先進典型;
(五)辦理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具體工作。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本級國防教育經費。
(一)各級領導幹部、理論宣傳工作者、學校教師;
(二)人民武裝部門和人防戰備部門工作人員、轉業復員軍人以及民兵預備役骨幹;
(三)現役軍官、軍事院校的教員和軍隊離退休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