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禦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法規
- 作用:加強防務
- 基本特徵: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 性質作用:國防法規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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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國防法規是指國家為了加強防務,尤其是加強武裝力量建設,用法律形式確定並以國家強制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國防法規作為國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範,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範國家在國防領域中的各種關係,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
基本特徵
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性質作用
國防法規的性質
國防法規是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在國防建設領域中的法律體現。國防法規與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我國的國防法規,除了具有無產階級的根本性質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國防法規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權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國防法規具有較強的從屬性。
3、國防法規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國防法規的作用
1、鞏固社會主義制度。
2、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3、保證國防現代化順利實現。
4.國防法規是加強國防實力建設的重要保障。
5.國防法規是指導國防潛力發展和積蓄的重要手段。
國防法規的基本特徵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內容公開的相對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地位作用
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對各部門法的劃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各部門法大體上可以做以下劃分: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經濟法;5、勞動法;6、環境法;7、刑法;8、訴訟程式法;9、軍事法(國防法律法規)。在這裡,軍事法的外延要大一點,其主要內容或者講根本內容是國防法規。通過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國防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門類。健全的國防法規是建設現代化國防的重要保證,是依法治軍、提高軍隊戰鬥力的強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國防建設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標誌。
許可權實施
國防法規的制定
國防法規的制定,是統治階級把自己有關國防建設的意志以及國家的意志,通過具體的規範性檔案體現出來的立法活動。
依據國防法規的不同層次,分屬不同的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制定和頒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規。
2、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和軍委各總部制定的法規。
4、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制定的法規。
5、省、市地方性的國防立法。
國防法規制定的原則:
1、依憲法為依據。
2、維護國防利益的原則。
3、國防法律從嚴的原則。
4、民主的原則。
5、協調統一的原則。
國防法規的實施
國防法規的實施是指國防法律規範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和實現。法律規範只有當它在實際生活中真正得到貫徹和實現時,它的作用才能顯示出來,它的存在才有意義。我國國防法規的實施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運用來解決具體問題,即國防法規的適用;
二是由國家機關以及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公民用國防法規來規範自己的活動和行為,即國防法規的遵
守
我國現行的國防法規等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
2、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央軍委各總部制定頒布的法規。
4、各軍種和大軍區制定的法規細則。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法律規章。
司法適用的優先性。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的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一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準和採取行動的準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後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
法規彙編
軍事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訓練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隊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後勤方面的法律制度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方面的法律制度
優撫與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科研生產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動員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
安全防衛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刑事法律制度
對外軍事關係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關法律: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武裝力量
第四章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第六章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國防教育
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九章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十一章對外軍事關係
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武裝力量
第四章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第六章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國防教育
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九章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十一章對外軍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平時徵集
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八章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九章戰時兵員動員
第十章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前景展望
(一)我國古代十分重視安危意識的確立,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國防法規體系
(二)我國近、現代過方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簡介 1997年3月14日通過、共12章70條。
國防法的定製與頒布,是我國國防建設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於加強國防建設和完善軍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40條: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是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41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三個“結合”原則。
第42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黨政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50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簡介
現行《兵役法》1984年5月頒布,1998年12月修正。共12章68條。比國防還好
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
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43條: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
第44條:高等院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61條:對拒絕逃避政績而有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升學。戰時有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
國防教育法
之所以把《國防教育法》單獨列出來為大家作比較詳細的介紹,主要是因為,它和我們目前進行的軍訓有著密切的聯繫,也就是說,它是我們有領導、有計畫、有組織地進行國防教育和軍訓的法律依據。
《國防教育法》是規範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國防教育法》共6章38條,(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國防教育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法。同時,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對對國防教育的職責及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規定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通過立法規定一個節日或者紀念日,以推動國家某項事業的發展,是國內外經常採取的做法,我國的《國防教育法》在起草過程中,大家一致認為,設立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日很有必要,這有利於增強全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推動國防教育建設事業的發展。在確定具體為哪一天的時候,提出了許多方案,有人提出應選《南京條約》簽訂日,有人提出選《辛丑條約》簽訂日,還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經過反覆研究,最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作出決定,確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為全國國防教育日。369國防教育
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單設這一章的主要考慮,一是青少年是祖國發展的未來,是國家持續發展的強大的後備力量:二是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特點,這一階段正是增長才幹的階段;三是青少年在學校接受的是系統、正規的教育。
因此,第13條提出:“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第15條規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高等學校應當設定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對學校軍事訓練的組織實施,明確規定,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要求學校應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畫,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在這裡,要跟大家屆時一個法律術語“應當” ,“應當”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義就是“必須”的意思。比如,在我國《刑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對 有重大理工表現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減輕處罰。那就是必須或者肯定要減輕處罰的意思。
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明確了國防教育領導體制,對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個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職責,開展國防教育的內容、方法都做了規定。
第四章國防教育的保障。對國防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物資、場地及教育大綱、教材、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等保障做了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33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對於其他違反國防教育法規定的行為,以至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以及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好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國防教育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防教育法》的公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國防教育事業邁入了法制化軌道。這對於保證全民國防教育的開展,推動新時期的國防建設,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乃至於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反分裂國家法》簡介主要是為了台灣吧
《反分裂國家法》與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全票通過。
有助於反對和遏制“台獨”;
有助於維護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
有助於維護台海和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繁榮。偉大
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比分。國家決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國國防法制建設的前景展望
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的國防法規建設還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這么說的)的地方,一些國防和軍隊建設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出台。突出的是:《國防動員法》、《國民經濟動員法》、《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國防科研產生髮》、《武器裝備採購法》等法律尚未出台。還有一些重要的軍事法規沒有制定出來,例如聯絡工作、軍費和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軍用核安全、軍用核材料管制、軍事監獄管理等。此外,有些軍事法規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政治工作條例、武器裝備管理方面的條例等等。《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退休軍官安置法》這些法規如果不敢進指定出台的話,將會直接影響到軍心穩不穩的問題,這些專業,退休的軍人的退路怎么樣,影響到他現服役是的精神狀態。
未來10年內,使全國人民為改革開放和社會注意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發展目標進行奮鬥的第一個19年,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將向縱深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這一發展將更加深刻。在這一進程中,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既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都應當符合依法治國的總要求,加快國防建設步伐。
根據國防和軍隊建設面臨的形勢,今後10年國防法制建設的奮鬥目標是:國防和軍隊建設各個方面的法律關係得以理順(說話可以大點聲),國防法律體系基本完備,國防法律制度的科學性進一步增強(相對性的而已);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的國防立法、執法、法律服務水平大大提高(還想服務);廣大公民將受到良好的國防法治教育,(別搞我)國防法治理論研究將得到較大發展,從而為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國防現代化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國外國防法規及國防教育
由於時間關係,我們只選擇了比較有代表性及我國周邊的幾個國家向大家作簡要介紹。
美國
1.1958年,美國通過並開始實施《國防教育法》
2.1973年3月 ,實行全志願兵役制(我不強迫你)
3. 1981年4月,恢復兵役登記制度
4. 在140多萬美國的現役軍人中,有博士3860名,碩士115400名,學士170000名,三項合計289260名,約占美軍總人數的21%
美國國防教育的特點:愛國家、懂服從、講團體、肯奉獻
法國
1.注意提高國防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確實提高軍人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建造必要的紀念物,宣傳國防教育這步深
3.基於對國家安全的全新認識,法國政府主張從軍事、民防、精神、科技、經濟、外交等領域對國民進行綜合性國家意識教育使不使啊
4.普遍重視學校國防教育你們也一樣
5. 讓人民參與重大防務決策,在實踐中強化公民的國防意識 有沒有這么好啊
法國國防教育特點:實行政府領導下的全民國防教育寧殺錯不放過
日本
1.1947年 ,通過《和平憲法 》
2.1954年 ,制定《自衛隊法》傳說中的自衛
3.現有自衛隊兵力約27萬人,準軍事部隊1萬多人
4.進日本防衛大學的錄取率大約為600:1
日本國防教育特點:始終用危機感來刺激國民對國家安全的關心,以增強國民的憂患意識杞人憂天感
印度
1.1947年獲得獨立,重新頒布《陸軍法令》
2.陸軍作戰人員入伍前,必須詳盡回答國家所提出的14個問題
3.國民學兵團 :一萬多所大中院校,擁有隊員112萬人
4.民防志願隊 :349座城鎮,編制員額50萬人
印度國防教育的特點:通過建立龐大的國民學兵團組織,加強青少年的國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