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防教育條例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該條例,並於1991年1月29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國防教育條例是為為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國防知識和啟發公民依法履行保衛祖國以及其他國防義務的教育。

國防教育的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歷史、國防法制、國防常識、軍事訓練、國防體育和形勢教育等。

【發布單位】80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29
【生效日期】1991-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lign='center'>天津市國防教育條例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1年1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國防知識和啟發公民依法履行保衛祖國以及其他國防義務的教育。
第三條國防教育的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歷史、國防法制、國防常識、軍事訓練、國防體育和形勢教育等。
第四條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國防教育應當堅持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民,長期堅持。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年滿六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七條市和區、縣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具體組織領導國防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委員會由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
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計畫;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關係;
(五)檢查、監督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六)確定國防教育的教材和對各類人員的教育內容。
第八條市和區、縣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有關部門為其辦事機構,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下列人員為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二)高等學校、高中、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工學校以及職業學校的學生;
(三)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
第十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和各部門、各單位,要在每年建軍節、春節前後,開展集中性的國防教育活動,並結合徵兵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幹部政治理論學習以及職工思想政治教育計畫,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社區文化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學計畫。高等學校、高中、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工學校以及職業學校,通過開設國防教育課、組織實施軍事訓練等形式進行國防教育;國中和國小結合教學和課外活動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人民武裝部門和預備役部隊應當結合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等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徵兵、擁軍優屬等工作和重大節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其他文化宣傳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和其他出版物、廣播、電視、文學藝術等形式以及各種文化場所,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防教育的教員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離退休人員、政治工作人員以及中等以上學校的教員;
(二)人民武裝人員、復員轉業軍人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中能夠擔任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
(三)現役軍人、軍事院校的教員。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培養、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第十七條國防教育委員會每年開展集中性國防教育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經常性的國防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開支。
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取得的合法收入,可以補充國防教育經費。
第十八條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表彰或者物質獎勵。
拒不組織國防教育的單位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