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0年6月27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6.27
  • 實施時間:1990.06.27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國防知識和國防觀念的教育,啟發公民自覺依法履行國防義務,保衛和建設社會主義祖國。
第三條 加強國防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進行國防教育以國家關於國防建設的方針為指導,堅持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全民,長期堅持。
第五條 省、市(地)、縣(市、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政府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決有關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其組成人員由同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確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辦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國防教育經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人民武裝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
(一)教育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畫;
(二)民政、人事、法務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轉業復退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三)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在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徵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進行國防教育;
(四)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出版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出版物和文化藝術等多種形式,進行國防教育;
(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己的工作,開展民眾性國防教育活動。
第九條 國防教育內容包括時事政策、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法律法規、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軍事體育、軍事訓練、國防常識等。
第十條 國防教育應按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
重點教育應按照規定的教材,進行比較系統的理論和知識的教育。普及教育應結合各項工作,進行一般知識性教育。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在校學生、民兵、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不同行業的特點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結合政治學習或通過短期培訓,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開設國防教育課,組織實施軍訓,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國中以下結合各科教學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人民武裝部門,按有關規定,結合整組、訓練、徵兵等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居(村)民委員會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和重大節日等活動,對城鎮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二條 國防教育應通過多種形式,利用培訓機構、訓練基地、革命歷史紀念館等教育場所進行。
第十三條 國防教育的師資,應從地方、部隊有教學特長的人員中選聘,並加強對他們的培訓。
第十四條 國防教育應根據不同對象選用教材。學校使用國家教委或省教委指定的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使用總政治部或省軍區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員使用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的教材。
第十五條 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按財政體制分別由各級解決。
各部門、各單位人員的國防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開支。
第十六條 實施國防教育,公民依法履行下列國防義務:
(一)維護國家尊嚴,保衛國家安全;
(二)服現役和參加民兵、預備役,接受軍事訓練;
(三)保護軍事設施,保守國家軍事機密;
(四)擁軍優屬,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五)努力搞好生產,增強國家經濟和國防實力;
(六)其他國防義務。
第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單位”:
(一)國防教育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充分發揮指導、協調作用的;
(二)貫徹落實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三)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堅持各項教育制度,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的;
(四)愛國擁軍,為部隊建設和民兵預備役建設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個人”:
(一)熱愛國防教育事業,認真履行職責,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積極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國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模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為國防建設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在其他方面對國防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可分為省級、市(地)級、縣(市、區)級,分別由同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武裝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和公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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