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在1990.12.12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12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為了便於貫徹執行糧油質量標準,對有關問題和按質論價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1.一般原則
1.1糧油質量標準不僅適用於平價糧油,也適用於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和議價糧油。其中糧油國家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行業標準在糧油行業內統一執行,但目前的專業標準,僅限糧油省間調撥執行。尚未發布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專業標準的糧油,省間調撥時,執行發糧方的地方標準。
1.2原糧、油料標準中的水分指標,是水分增扣價的依據,不是安全保管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安全儲藏水分指標。
1.3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一律以中等為計價基礎,即:五個等級的,三等為計價基礎;三個等級和二個等級的,二等為計價基礎;多於五個等級的油料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含油率,自行確定計價等級。
2.糧油出口
出口的糧食、油料和油脂,應執行我國的糧油質量標準,但對標準中某些不能適應國際市場需要的指標或規定,可由糧食部門根據需要與可能,同經貿部門另行協商,作出臨時規定,共同執行。
3.糧油收購
糧油收購中,經檢驗,實際質量高於或低於標準規定的質量指標,其增扣量或增扣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自行制定;對不合等級的等外品和色澤、氣味、口味、滋味等不正常的糧油,其處理辦法或增扣價幅度,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4.糧油銷售
4.1銷售的糧油一律實行等級制標準。成品糧除分級指標和麵筋指標外,其他項目為限制指標。
4.2銷售的糧油,如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時,必須採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經整理達到合乎標準後,方可銷售。確實無法整理的,要降等銷售,或視其質量低劣程度改作其它用途。但不合乎食品衛生標準的,不能降等銷售,只能改作其它用途。具體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規定。
5.糧油調撥
5.1糧油調撥時,要堅持好糧好油外調的原則,調出的糧油質量,一般不能低於標準規定的中等質量。確實需要調出質量偏低的糧油時,必須徵得調入方同意,並按質論價。
5.2省間調撥的糧油,一律實行等級制標準。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過最高等級或低於最低等級時,根據實際含油率,按等級幅度作價。
5.3GB5490—5539—85《糧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檢驗》中有關的檢驗項目規定的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也適用於收發雙方的檢驗誤差。收發雙方檢驗誤差不超過規定時,按發方檢驗結果定等作價;收發雙方檢驗誤差超過規定時,必須按規定進行會驗,以會驗結果定等作價。
5.4省間調撥糧油時,發方必須準確填寫質量檢驗單,同發貨明細表一起隨車(船)同行,作為調撥作價結算的依據。如發方不附質量檢驗單,則按收方實際檢驗結果定等作價。
5.5蟲糧(油料、薯類、豆類)
在省間調撥中,不準調出帶有活蟲的糧食、油料、薯類和豆類。如收方發現有活蟲時,按商業部(78)商調字24號《關於糧油調運中蟲害問題處理暫行規定》和(83)商儲(糧)字第42號《關於省間糧油調運有關蟲糧問題的補充通知》以及商業部(88)儲(糧)字第33號《關於調整省間糧食、油料運輸蟲糧整理費用標準的通知》執行。遇有特殊情況,收發雙方協商解決。
5.6原糧、油料調撥的有關規定
5.6.1水分
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1.0%增價1.5%,每高1.0%扣價1.5%;低或高不足1.0%者不計增價或扣價。
為有利於安全,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五省、區調出玉米的水分,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不得超過14.0%(收方同意放寬的除外),按18.0%的標準水分和上述增扣價原則予以增扣價;從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該五省、區調出玉米的水分大小,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調出、調入雙方商定,但不論實際調出的水分多少,均按18.0%的標準水分和上述增扣價原則增扣價。
以上規定的調出時間,均以發貨明細表的發運時間為準。
5.6.2雜質
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增價0.75%,每高0.5%扣價0.75%;低或高不足0.5%者,不計增價或扣價。
雜質總量符合標準,而礦物質超過標準時,扣整理費0.3%(蕎麥除外)。蕎麥中礦物質每低或每高於標準0.1%,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者,不計增扣價。
5.6.3不完善粒
以標準中規定的不完善粒指標(蠶豆、蜿豆蟲蝕粒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0%,扣價1.0%,超過不足3.0%者不扣價。不完善粒低於標準不增價。
5.6.4黃粒米(稻穀或大米)
黃粒米含量在2.0%(不含)—5.0%時,均扣價1。0%。含量超過5.0%時不準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0%,扣價1.0%,不足1.0%不扣價。
5.6.5互混
5.6.5.1稻穀(糙米、大米)
a、各類稻穀(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為20%,超過時不準外調。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秈、粳谷(糙米、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互混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0%,扣價1.0%,不足2.0%不扣價。
c、秈、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秈、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秈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0%,扣價1.0%,不足5.0%不扣價。
5.6.5.2大豆
a、大豆異色粒,以標準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0%,扣價1.0%,不足3.0%不扣價。
b、1—4類大豆中混有飼料豆,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0%,扣價1.0%,超過不足2.0%不扣價。
c、東北黃大豆,有出口任務的地區,在收購入庫時,應將異色粒含量在1.0%以內、泥花臉豆在5.0%以內的1、2、3等品分別儲存,以利出口。
5.6.5.3蕎麥
蕎麥中混入苦蕎,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0%扣價1.0%,超過不足1.0%者不扣價。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5.6.5.4黍、稷
a、黍(米)中混入稷(米),每超過標準規定指標2.0%,扣價1.0%,不足2.0%不扣價。
b、稷(米)中混入黍(米),每超過標準規定指標5.0%,扣價1.0%,不足5.0%不扣價。
c、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總限度超過20%時,不準外調。
5.6.5.5葵花籽
a、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每超過標準規定3.0%,扣價1.0%,超過不足3.0%不扣價。
b、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達到30%時,不準外調。
5.7薯類調撥中的有關規定
甘薯的病害塊根和馬鈴薯的疥癬塊莖超過標準時,降一個等級。不完整塊根(莖)的總量不超過規定時,“其他”項指標可以抵補“病害”或“疥癬”項的指標。
5.8成品糧調撥中的有關規定
5.8.1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類糧食
5.8.1.1米類中雜質,碎米,不完善粒等項中有一項或幾項(均包括小項)不符合標準時,要整理到合乎標準才能調出。確實無法整理的,降一個等級。
5.8.1.2水分為控制指標,不能超過。為確保全全,調出的晚粳米水分,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不得超過14.5%。標準水分規定15.5%的地區(即除廣東、廣西、福建、雲南、貴州、四川六省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仍按15.5%給予增價(僅1%的水分增價幅度為1.5%)。
5.8.2小麥粉、玉米粉、莜麥粉等粉類糧食
5.8.2.1小麥粉灰分、粗細度、麵筋質三項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標準,但不低於下一個等級的,可降為該等的副號粉,扣價5%。
5.8.2.2精製莜麥粉中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時,降為該等的副號粉,扣價5%,兩項均不符合標準時,降為普通莜麥粉;普通莜麥粉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一項或兩項不符合標準時,降為該等的副號粉,扣價5%。
5.8.2.3粉類糧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屬物、脂肪酸值、氣味、口味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不能供作食用。
5.8.2.4粉類糧食的水分為控制指標,不能超過。超過標準時,要就地處理,不能外調。
5.9食用植物油調撥中的有關規定
5.9.1各種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一級油標準,但又不低於二級油標準,要進行處理,確實處理不了的,降為二級油,按二級油作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二級油(或不分等級的食用植物油)指標,也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等外油脂,作價時以二級油為基礎,扣價3.0%;一級油如直接降為等外油,除按二級油作價外,再扣二級油價的3.0%。如發現調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級油價的3.0%作為整理費。
5.9.2折光指數、比重,以及桐油、蓖麻籽油的碘價、皂化價、乙醯值、熱聚合試驗等項指標不符合標準時,要作定性試驗,根據摻偽情況,協商處理。
5.9.3芝麻香油不具備顯著香味時,按普通芝麻油作價。
5.9.4香油摻有其他食用植物油,按普通芝麻油作價,再根據摻入量,摻1%扣價2%;普通芝麻油摻入其他食用植物油,按摻入的低價值油最低等級作價。
5.10工業用糧油調撥中的規定
工業用糧油的調撥原則上分別參照執行原糧、油料、豆類、成品糧或薯類的規定。
6.本規定所指的“糧油質量標準”系作為購、銷、調、存、加、出口等環節中按質論價依據的常規質量標準,不包括糧油衛生標準,衛生標準按糧食和食用植物油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7.本規定正式執行後,商業部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86)商儲(糧)字第4號文下發的《關於執行糧油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和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發布的《糧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脂》專業標準中附發的《關於執行糧油專業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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