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2月13日,國家糧食局辦公室以國糧辦發〔2014〕33號印發《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2月13日
  • 頒寫: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1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糧辦發〔2014〕33號
為加強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國糧發〔2010〕161號)、《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建立國家糧油標準驗證測試體系的通知》(國糧辦發〔2013〕78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制訂《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2014年2月13日

辦法

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糧油標準化工作,加強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規範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以下簡稱標準驗證機構)是指承擔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標準質量管理部門委託的糧油標準研究、科學性驗證和分析測試等任務的機構。
標準驗證機構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從現有院校、科研院所、國家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和大中型企業質檢單位中擇優確定。
第三條 標準驗證機構分為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中心和國家糧油標準驗證工作站兩類,實行統一命名掛牌。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中心按“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中心+(依託單位簡稱)”命名,國家糧油標準驗證工作站按“國家糧油標準驗證工作站+(依託單位簡稱)”命名。
標準驗證機構按照機構名稱標牌樣式(詳見附屬檔案),自行製作機構名稱標牌。
第四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標準質量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標準質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體系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
標準驗證機構的原隸屬關係不變,人、財、物管理關係不變,業務上接受標準質量管理部門的指導,並優先承擔國家糧油標準化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的標準驗證機構屬於非獨立法人的,須經所屬法人單位同意。
(二)有相應工作經費來源,可保證標準研究驗證測試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通過資質認定且在有效期內。
(四)具有與承擔的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任務相適應的硬體條件,儀器設備達到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的相關要求;技術人員具有較強的標準研究和檢驗檢測能力;實驗辦公條件能滿足工作需要,並具有一定的擴展餘地。
(五)具有與承擔的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任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能力:
(一)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中心:能夠承擔或參與國家、行業標準和國際標準的研究、制修訂、驗證工作;能夠開展糧油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品質指標、食品安全指標和相關產品性能的分析測試工作;能夠獨立開展糧油標準的後評估工作;能夠組織開展糧油標準的培訓和推廣工作。
(二)國家糧油標準驗證工作站:能夠參與國家、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和驗證工作;開展糧油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品質指標和部分食品安全指標的分析測試;能夠參與糧油標準的後評估工作;能夠組織開展本區域的糧油標準培訓和推廣工作。
第七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或參與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研究、制修訂、驗證、測試分析工作,並提出修改標準的意見和建議。
(二)承擔或參與CAC、ISO等國際標準的研究、起草和環形測試,提出修改標準的意見和建議;對質量安全突發性事件提出應急技術標準或技術措施。
(三)開展糧油標準的培訓、推廣和後評估工作。
(四)協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油標準化工作制度,做好標準化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五)協助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制修訂計畫,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持。
(六)協助當地標準化管理部門開展糧油地方標準體系建設,積極承擔地方標準和地理標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七)指導和協助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為制訂企業標準提供技術幫助。
第八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標準驗證機構實行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負責制,對出具的研究、驗證和測試報告負責。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相關規定開展標準研究驗證測試工作,並及時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工作情況和重大事項。出具的研究驗證測試報告應客觀、公正、及時,相關研究素材和資料檔案應妥善保管,並做到隨時備查,可以溯源。
(三)履行數據資料保密義務,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研究驗證測試數據。
(四)不得從事可能影響研究驗證測試公正性的經營活動或其他業務。
第九條 標準驗證機構可優先獲得標準質量管理部門下達的糧油標準研究、制修訂、科學性驗證、標準後評估和分析測試等任務。
第十條 實行定期能力評審制度。標準質量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標準驗證機構的能力評審。具體參照《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監督評審辦法執行。標準質量管理部門定期組織標準驗證機構的能力比對考核。
第十一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於每年12月末之前向標準質量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應及時通報領導班子成員和辦公地址變更以及機構資質變化等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命名掛牌的標準驗證機構頒發《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證書》(以下簡稱機構證書),並予以公告。機構證書有效期為3年。
標準驗證機構在機構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向標準質量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標準質量管理部門根據申請機構完成任務、機構自身建設和能力評審結果等情況,確定是否延續命名。準予延續的,核發新的機構證書。
標準驗證機構的性質、資質、辦公場地、檢驗能力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重新審核。
第十三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標準驗證機構頒發“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專用印章。專用印章應當在機構證書有效期內使用。
標準驗證機構應制定專用印章使用規定。專門登記專用印章使用情況,嚴格審批程式,註明使用事項、時間、經辦人和審批人等。專用印章的使用登記應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標準驗證機構名稱和專用印章僅用於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標準研究驗證測試工作,不得用於其他工作和業務。
第十五條 標準驗證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命名掛牌名稱並收回機構證書和專用印章。
(一)能力評審不合格的;
(二)研究驗證測試數據出現較大錯誤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能力比對考核連續兩年出現不滿意結果的;
(五)管理不規範,效率低下,未履行職責義務的;
(六)違規使用標準驗證機構名稱和專用印章的;
(七)違規開展影響研究驗證測試結果公正性業務活動的;
(八)發生嚴重泄密事件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資質認定失效的不再認定為標準驗證機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名稱標牌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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