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4年3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 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
加強對糧油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糧油,是指原糧、成品糧、油料、食用油的統稱。
本條例所稱的安全監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證進入市場的糧油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食用安全,依法對本市糧油加工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油加工生產、經營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糧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對糧油安全情況進行監測檢驗。糧油安全監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監測檢驗工作。
第六條
糧油加工生產經營者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職能,制定並推行糧油加工生產經營的行業規範,教育會員依法從事糧油加工生產經營活動,協助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糧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糧食收購經營者,必須具備必要的糧食檢測手段,並具有能保證糧食安全儲存的倉庫,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工商部門核准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業務;未經審查核准的,不得從事糧食的收購業務。
第八條
糧油運輸必須執行安全運輸的有關法律法規。糧油的運輸、裝卸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糧油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同載混裝。
第九條
糧油加工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強安全衛生管理,各種機具和包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二)建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跟蹤制度,完善記錄規程,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產品的可追溯性;
(三)對其加工生產的糧油產品提供產品合格證明,並在其包裝物上按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的要求作出標註。
轉基因糧油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標明轉基因成分,供消費者自主選擇。
第十條
糧食儲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採用缺氧、低溫、通風等科學儲藏方法,做好糧食安全保管工作;對糧食蟲害的防治,應當嚴格執行化學藥劑使用的有關標準;熏蒸後糧食中藥劑殘留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才能出庫加工和銷售。
第十一條
糧油儲藏、加工生產和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化學藥劑的安全保管,有毒有害有異味或者污穢不潔物品應當遠離糧油儲藏(堆放)區存放,以免引起誤用或者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
糧油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糧油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凡是不合格的糧油不得進入市場。
第十三條
在糧油加工生產、經營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黃麴黴毒素B1超標的糧油或者使用霉變的原糧副產品加工糧油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染色劑)或者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使用工業油(礦物油)對大米、雜糧進行拋光處理;
(四)在食用油中摻入工業油(礦物油)、泔水油及未經精煉的毛油;
(五)使用有毒有害包裝材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四條
消費者就糧油安全問題向糧油的加工生產、經營者查詢時,加工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五日內作出答覆。消費者對答覆不滿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糧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大糧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力度,定期開展糧油安全檢查,及時公布本地區糧油的安全情況和準入、退出情況。對有可能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毒有害糧油產品,應當立即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依法予以封存,並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各行政管理部門對糧油市場的安全檢查情況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並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六條
鼓勵對違法加工生產、經營糧油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等部門進行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食品衛生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糧油安全的管理和監督中,怠於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進口糧油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糧油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今年3月25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糧油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需品,糧油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食用安全,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近年來,糧油食用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糧油中摻假使雜、以次充好等現象屢禁不止,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人民民眾對此反映很大。為了確保進入流通領域的糧油質量,從源頭上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專門就糧油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於“糧油”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的界定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糧油,是指原糧、成品糧、油料、食用油的統稱。這樣定義“糧油”以區別於糧油製成品。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安全監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證進入市場的糧油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食用安全,依法對本市糧油加工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該規定一是明確了對進入市場的糧油進行監督管理;二是明確了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督管理;三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確保食用安全。
2、關於糧油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監測檢驗機構
糧油安全監督管理涉及到市場流通、產品質量、食品衛生等方方面面,任何一家行政管理部門都不能對糧油安全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必須要由糧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協同管理才能有效地管好糧油市場。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專業的糧油管理部門,具備必要的監測檢驗手段和經驗,在糧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承擔著重要的職責,因此,《條例》第四條規定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在糧油安全監督管理中,監測檢驗機構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監測檢驗越來越多的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因此,對糧油安全監測檢驗機構的資質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具有法定資質的才能承擔監測檢驗工作。因此,《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對糧油安全情況進行監測檢驗。糧油安全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測條件和能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監測檢驗工作。”
3、關於行業協會的自律職能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和產權制度的改革,有些管理職能將由行業協會來承擔,糧食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應當在糧油安全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制定並推廣糧油加工生產經營的行業規範,教育會員依法從事糧油生產經營活動,協助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糧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為此,《條例》第六條專門就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作了規定。
4、關於糧油加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為了切實加強對糧油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市場流通的糧油安全衛生、無毒無害,《條例》第十三條就生產和銷售毒素超標、超標使用添加劑、摻雜造假、使用有毒有害包裝材料等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並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5、關於行政處罰
《條例》因為涉及到糧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有些違反《條例》的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為了防止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衝突,《條例》在設定行政處罰時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部門進行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4年4月15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糧油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經無錫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糧食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等有關單位及部分立法專家的意見,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糧油質量直接關係到食用安全,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為了確保進入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糧油產品的質量,從源頭上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無錫市人大常委會適時制定該條例非常必要。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