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制定《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糧食局制定《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糧食局制定《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於2007年06月11日(中央法規)施行,這是為規範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進一步明確管理程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糧食工程建設的特點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糧食局制定《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 文號:國糧展〔2007〕128號
  • 發文時間: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實行日期:2007年06月1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國糧展〔2007〕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谷糧油集團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有關糧食工程科研設計院:
為規範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糧食工程建設的特點,我局制定了《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進一步明確管理程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糧食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三條 對需要在全國統一的糧食工程建設通用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其範圍為:
(一)《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國家標準範圍;
(二)重要的糧食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第四條 對於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糧食行業內統一的糧食工程建設專用技術要求應制定行業標準,其範圍為:
(一)《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行業標準範圍;
(二)糧食工程建設的一般技術要求。
第五條 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糧食工程建設中保障安全生產、人身財產安全、環境保護,以及保護資源、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必須強制執行的標準。糧食工程建設中非強制執行的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糧食工程建設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包括安裝)、驗收、維護等重要的技術標準;
(二)糧食工程建設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糧食工程建設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四)糧食工程建設需要強制執行的其他標準。
第七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管理全國糧食工程建設的標準化工作。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計畫、審批、發布、宣傳貫徹和日常管理,聯繫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待中國糧食工程建設協會成立後,在協會的基礎上設立全國糧食工程建設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審核工作。
第二章 標準申報
第八條 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實行開放式申請。申請單位應編寫擬編標準的工作方案,在規定時間內連同申報檔案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審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主編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及主要成果、第一起草人的簡歷和業績;主要章節、條目內容提要;編制所需資料以及需要調查研究解決的主要問題;各階段工作的進度安排;編制組成員組成及分工;所需工作經費預算;擬採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相關承諾等。國家糧食局根據申報情況,採取方案比選或招標的方式確定主編單位。
第九條 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主編單位和編寫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編單位
1.承擔過與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諮詢、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
2.具有豐富的糧食工程建設經驗,在該領域能代表本行業的技術水平,並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3.具有一定數量符合專業資質要求的編寫人員;
4.具有承擔部分編制費用的能力。
(二)編寫人員
第一起草人一般應為主編單位人員,應當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制定相關標準規範的實際經驗以及良好的組織協調和文字表達能力。其他編寫人員應為從事相關專業、具有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和較高技術水平的工程技術或管理人員。
第十條 國家糧食局對申報的標準進行審核,提出編制計畫。其中,行業標準編制計畫由國家糧食局批准,國家標準編制計畫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主編單位根據批准的編制計畫和工作方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開展標準的編寫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和糧食工程需要編制標準的情況,國家糧食局負責向有關部門申請標準專項經費,用於補助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或重要行業標準的編制。
第三章 標準編制
第十二條 標準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適應工程建設和技術的發展,滿足綠色和安全儲糧的要求,體現環保、節能、安全、實用等原則。
第十三條 標準編制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同時,標準編制中涉及的關鍵技術問題應進行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的成果,經專家審定後,方可納入標準。
第十四條 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精煉,其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內容深度,應能滿足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檔案的要求,以利於控制初步設計和項目的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 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格式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1996〕626號)執行。
第十六條 標準編制分為四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徵求意見階段、送審階段、報批階段。
第十七條 準備階段的工作包括:主編單位根據編制任務通知的要求,落實標準編制組成員和編制經費,制訂標準的工作大綱,組織召開編制組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 徵求意見階段的工作包括:收集資料和調查研究、編寫徵求意見稿及其有關檔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應廣泛徵求糧食企業、設計和施工單位、有關管理部門,以及監理、項目評審機構的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第十九條 送審階段的工作包括:主編單位應對所徵求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按有關要求編制“徵求意見處理匯總表”,並據此修改徵求意見稿,形成送審稿。主編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形成會議紀要和對主要內容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的評價及處理意見等。
第二十條 報批階段的工作包括:主編單位對審查會議的意見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按有關要求編制“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據此修改形成報批稿,以公文形式報國家糧食局審批。
第四章 標準發布
第二十一條 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按有關規定報建設部審批、編號、發布。
第二十二條 糧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國家糧食局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建設部備案。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LS8×××、LS9×××)、標準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第二十三條 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出版按照建設部有關要求組織。糧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出版由國家糧食局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建標〔1996〕626號)的要求。
第五章 複審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 標準實施五年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情況和糧食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進行複審。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按有關規定報建設部複審;糧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國家糧食局複審。
第二十五條 標準複審後應提出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當再版或彙編時,應在其封面或扉頁上標準編號下方增加“××××年×月確認繼續有效”字樣。
第二十七條 對於需要全面修訂的標準,其修訂工作應符合編制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於需要局部修訂的標準,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建標〔1994〕219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於需要修訂的標準,其修訂工作由原主編單位優先承擔。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標準的編制經費主要由標準編制申報單位自籌落實,國家重點對強制性標準和基礎類、通用方法類、公益類推薦性標準給予一定補助,原則上國家標準補助50%,行業標準補助30%。標準補助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07〕29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標準編制補助經費原則上分兩次撥付,在國家糧食局下達編制任務後撥付補助經費的40%,其餘費用在標準完成發布後撥付。在國家補助資金撥付前,自籌資金應全部到位,單獨建賬並按承諾使用。若編制經費超出資金使用規模,由編制單位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主編單位對標準編制費用要單獨記賬,專款專用,標準編制完成後,按有關要求及時編制財務決算並報國家糧食局。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標準制定與修訂任務的主編單位,不予安排新的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並將補助經費收回。
第三十四條 標準發布實施後,主編單位應成立標準管理組,協助國家糧食局做好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編單位應密切跟蹤標準的實施情況,並將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糧食局。
第三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對發布實施的標準進行後評價。對於標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責成主編單位做好解釋和處理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有關糧食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糧食局(含國家糧食儲備局) 發布日期:2007年06月11日 實施日期:2007年06月1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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