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和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更好地促進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以及原國家計畫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規範和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人防重點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堅持以建為主,確因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按規定的許可條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嚴格審核批准後,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擇地統一修建人防設施。
二、嚴把易地建設項目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才能申請易地建設:
(一)因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按規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於地面建築首層的面積、基礎和結構處理困難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質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設場址所在區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從2012年6月1日起,國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點城市按規劃建築總面積計算收費,其標準為:一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類和省定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40元。
四、嚴格執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政策。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免收或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由政府規劃並享受優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予以免收;
(二)經批准的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改造項目(增加面積按標準收取),予以免收;
(三)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失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超出面積按標準收取),予以免收;
(四)地下交通幹線、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道、共同溝等兼顧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五)幼稚園、學校教學樓和校舍、公益性醫院的醫療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復服務設施,以及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和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減半徵收;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
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批准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將減免此項收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等。
五、各級人防部門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金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各級政府不得統籌調劑,不得用於平衡本級財政,不得挪作它用。省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級人防重點城市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加強監督管理,嚴格按《四川省實施〈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補充規定》(川人防〔2001〕103號)執行。
六、各級發改、財政、住建、審計和人防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改變用途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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