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加強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管理,規範易地建設費減免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1日
  • 生效時間:2016年1月31日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管理,規範易地建設費減免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及城市規劃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應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新建民用建築。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三條 減免易地建設費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民用建築項目減半徵收易地建設費:
(一)新建幼稚園;
(二)新建學校教學樓;
(三)新建養老院;
(四)新建為殘疾人服務的生活設施;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築。
第五條 下列民用建築項目免徵易地建設費:
(一)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二)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
(三)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項目;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民用建築。
第六條 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 縣(市、區)級(含)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民用建築項目,減免易地建設費由項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設區市人民防空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
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審批減免易地建設費的民用建築項目,應報省級人民防空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減免易地建設費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名稱、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易地建設審批意見、申請減免易地建設費理由等內容;
(二)民用建築項目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表;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檔案或意見;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意見;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減免易地建設費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項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人提交的減免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設區市人民防空、財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項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的減免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自接到設區市人民防空、財政部門審核的減免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抄送省人民防空、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准的減免易地建設費的民用建築項目有關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至十四條規定的審查、審核、審批等時限,項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設區市人民防空和財政主管部門、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審批機構作出明確承諾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減免易地建設費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規定減免易地建設費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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