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該檔案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文字號:冀勞社辦[2005]25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設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擴權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了做好工傷爭議的處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第375號令)、《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7號令)和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工傷職工勞動關係確認問題
(一)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凡是能夠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契約文本)或者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下列憑證材料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履行工傷認定程式,並通知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供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據進行舉證。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作證”、“派工證”、“上崗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職工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用人單位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係無異議或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供舉證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證據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對與申請人的事實勞動關係有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辦理中止工傷認定程式。
二、關於工傷待遇爭議問題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工傷(亡)待遇不落實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向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在我省務工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亡),因工傷待遇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提起仲裁申請的,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立案,需要依據傷殘程度確定賠償數額的,由仲裁申請人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通知書到單位所在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同時辦理案件中止處理審批程式,直到申請人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結果。被鑑定為1-4級傷殘或工亡的,本人或工亡職工遺屬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其支付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冀勞社[2004]95號)執行;被鑑定為5-10級傷殘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非法用工單位勞動者傷殘、死亡的傷殘鑑定和經濟賠償仲裁問題
(一)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用工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死亡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依法向單位所在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的傷殘等級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第19號令)的規定標準支付一次性賠償金。用工單位拒絕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2004]第42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依法處理。
(二)非法用工單位與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一次性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在法定的期限內立案受理,依法處理。需要確定傷殘等級的,由勞動仲裁申請人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通知書到單位所在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非法用工單位作為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仲裁機構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品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註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註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名稱;以主要經營者(或主要投資人、直接責任人)作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住所地,受理案件。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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