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該檔案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文字號:冀勞社辦[2005]25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該檔案已廢止。
《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該檔案已廢止。2檔案全文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
你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請示》(新勞社字〔1994〕5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領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可否通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第三人的問題。根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28號)檔案全文 北京市勞動局:你局《關於處理工傷爭議幾個問題的請示》(京勞辦文[1995]108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一、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目前勞動行政部門...
《關於試行工傷事故簡易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6月17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提高工傷保險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務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為深入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中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要求,積極做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全文...
為做好工傷保險工作,規範企業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妥善處理有關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1996年10月1日之前勞動者發生的工傷,不再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二、勞動者因工受到傷害時,企業或個人應當自傷害發...
答: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的賠償標準向傷亡人員支付有關待遇。雙方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五、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
《關於貫徹實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關於貫徹實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範圍 各市、縣(市、區)和社會保障局 公布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出發,現...
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有利於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於不斷提高工傷保險保障水平,並統籌解決好老工傷等歷史遺留問題;有利於加快推進預防、補償...
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三)休假72.實行新工時制度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三、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時效問題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這裡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後,經過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因此,《條例》...
五、當事人未申請法律援助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緩、減、免仲裁處理費的,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款規定之情形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緩、減、免仲裁處理費的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向勞動爭議仲裁...
川勞社辦〔2004〕76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勞動保障部同意,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
工傷爭議處理程式: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式。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抗訴。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
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工傷保險案件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其第4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
為貫徹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8號)要求,妥善解決我區事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醫療保障問題,根據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安排,結合我區實際,...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行業差別費率和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制定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根據我市工傷保險費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發生狀況等情況,制定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經辦機構按照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定期調整各用人單位繳費...
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勞動人事爭議的相關規定處理。第十條 申請工傷認定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交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第十一條 ...
保證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對違反上述規定或造成基金損失的將按照《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中共重慶市紀委、重慶市監察局關於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定的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委發[2005]3號)予以處理。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0.18 實施時間 1993.10.1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範化,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
勞動者已經按變更後的工作地點實際履行契約,又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契約變更無效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勞動者要求繼續...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職工在兩個或兩...
但是,從全國來看,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還沒有在各地區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還不夠完善,裁審工作中仍然存在爭議受理範圍不夠一致、法律適用標準不夠統一、程式銜接不夠規範等問題,影響了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甘肅...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於2010年12月8日在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上通過,於2011年1月1日實施。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利於解決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出台背景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傷殘者在服刑和勞動教養期間應停發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可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原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後,企業和死者親屬應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並按照市殯葬管理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