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工傷事故簡易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試行工傷事故簡易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6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試行工傷事故簡易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人社字[2010]14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提高工傷保險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務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決定試行工傷事故簡易處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工傷事故可以適用簡易處理辦法:
(一)傷害事故發生時已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統籌,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於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規定的;
(二)職工所受傷害程度輕微,達不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規定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且治療終結後其醫療費用總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
(三)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均同意適用簡易處理辦法。
二、申請、受理和認定
(一)適用簡易處理辦法的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申請,申請時提供以下資料:
1、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3、受傷害職工就醫的初診病歷、就診發票複印件及診斷證明。
《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的表格樣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定。
(二)適用簡易處理方法處理的傷害事故,其認定過程中的受理、調查、認定、送達等程式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明確、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案件,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三)經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授權,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受理並作出工傷事故簡易處理決定。《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的審核意見,由獲得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作出。
三、待遇支付
(一)適用簡易處理辦法工傷事故的報銷範圍僅限於醫療費用,同時應當符合我省工傷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相關規定;
(二)適用簡易處理辦法的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憑《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及其他憑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作管理
(一)適用簡易處理辦法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按月或季度將《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及其他申請材料匯總整理後報當地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歸檔;
(二)對於已經按簡易程式處理,後由於傷情變化發現可能達到傷殘等級標準或醫療費用總額超過1000元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應及時到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移交相關材料;
(三)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適用簡易辦法處理工傷事故的核查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業務指導和政策培訓,切實做好對適用簡易處理辦法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的簡易處理案件可予以撤銷備案並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附屬檔案:河北省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樣(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