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各地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遇到的一些問題,省廳編輯了《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現印發給你們,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此執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

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
一、大型企業集團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能否獨立參保?
答:對於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總廠)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可以允許其作為一個參保單位,並按照自己生產經營範圍所屬風險類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
二、如何核定多個風險類別組成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答:對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範圍包括多個風險類別的,在核定該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可以按照工商登記的不同生產經營項目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分別核定繳費費率和人數,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礎上計算綜合費率,或向國家確定的三類費率檔次就近確定。
三、內退(下崗)職工是否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內退(下崗)職工仍與原單位保留著勞動關係,屬於單位在職職工,原單位應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離退休人員返聘期間,以及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如何處理?
答: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的賠償標準向傷亡人員支付有關待遇。雙方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五、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是否執行《條例》?
答:按照過去政策規定已經參加了當地工傷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條例》規定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後,按照《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對於“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中的“突發疾病”和“48小時”如何掌握?
答:“突發疾病”包括任何種類的疾病;“48小時”應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開始計算。
七、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能否視同工傷?
答:職工因工作需要,臨時離開工作崗位但仍在工作區域內,或者由於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工作區域以外,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工作區域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成建制駐外施工人員,工作時間以內在臨時住所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八、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哪一級工會組織有權作為主體申請工傷認定?
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否必須由所在單位簽字同意?
答: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式。
十、如何處理工傷認定爭議案件?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法定時效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結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十一、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如何由用人單位負擔?
答: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十二、如何處理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依法提交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當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之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工傷認定機關應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工傷認定申請及工傷認定時效中止。
十三、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如何銜接?
答: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改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低於退休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部分隨傷殘津貼作相應調整,給付至工傷職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直至工傷職工死亡。工傷職工按規定應一次性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併入工傷保險基金。
十四、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過程中治療併發症的費用從什麼途徑支付?
答: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併發症或合併症與工傷無關的,其治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五、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由誰確認?如何治療?
答:對於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就診的協定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到協定醫療機構就醫。
十六、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休後被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其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十七、用人單位中斷繳費後,工傷職工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但用人單位出現《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01〕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滿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新發生的工傷職工,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超過緩繳期限6個月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該單位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規定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後,新發生的工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單位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並如數補發該單位老工傷職工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十八、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後工傷保險責任如何界定?
答: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租賃、承包給有法人資格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租賃、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租賃、承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一方生產經營的,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十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後,如何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按照再次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前次認定為工傷,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如果再次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高於前次傷殘等級,可以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再次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與前次等級相同,可以合併晉升一個等級。
二十、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撤銷時,如何支付工傷待遇?
答: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撤銷時,對於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的經常性費用,由用人單位計算10年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後,由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由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照我省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十一、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二、職工因工死亡當時,其供養親屬不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以後到達規定條件的,能否申請享受?
答:不能申請享受。
二十三、已退休工傷職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從哪個渠道支付?
答: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享受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五級至十級退休工傷職工,如確認舊傷復發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參加養老保險的,所需費用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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