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實行外匯調劑的通知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實行外匯調劑的通知》是1986年11月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分局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80303
【發布文號】[86]冀匯管字第71號
【發布日期】1986-11-27
【生效日期】1986-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實行外匯調劑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86)冀匯管字第71號)
各地、市“三資”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相互調劑外匯餘額的規定,現將我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外匯調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均可按其外匯開戶銀行,向省外匯管理分局或秦皇島分局登記申請賣出;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外匯以及償還外匯貸款本息和匯出利潤等用匯,均可向省外匯管理分局或秦皇島分局申請買入(秦皇島轄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向秦皇島分局申請)。
二、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調劑價格,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價。
三、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調劑,必須經外匯管理分局批准方能進行,不能私自買賣外匯,也不得使用調劑外匯從事經營業務範圍以外的商業倒賣活動,違者按《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