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工作的意見》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福建省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工作的意見
- 時間:1992-04-29
- 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工作的意見
(閩政〔1992〕114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從今年開始在全省範圍內進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工作的意見,為便於有關地市和部門開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從今年開始在全省範圍內進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工作的意見,為便於有關地市和部門開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點布局、定量控制。全省暫定近期內批准十五家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商業零售業的試點。定點布局上側重於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商品集散地。
二、為引進國外先進的商業設施和商業經營管理經驗,進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項目必須是大規模、高檔次、高水平的項目。以新建大型商業設施為主,鼓勵外商在合資、合作中占較大投資比例。其項目建築面積的最低限福州、泉州、漳州為20000平方米,其餘地方為10000平方米;外方投資額的最低限福州、泉州、漳州為5000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其餘地市為3000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
三、投資商業零售業的外商,必須實力強,資信好,有經營商業企業的經驗。在我省已有較大規模生產性投資的外商,可優先考慮。
四、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政府審批。省政府委託省計委牽頭,省經貿委、經委、建委、商業廳、糧食廳、供銷社,海關、外匯管理局、工商局、特區辦等部門參加,對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聯審聯簽,並代省政府擬定批覆文稿後,報省政府正式批准。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的契約、章程和批准證書由省經貿委審批和核發;工商註冊登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辦理。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批准可跨地市設立非獨立核算的連鎖店。
五、有關政策問題。
1.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享有進出口權。其年度進口總額和商品目錄報省經貿委審批後,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在海關的監管下自行組織進口。鼓勵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興辦配套的生產性企業或組織來料、來樣、來件加工後,在國內銷售或組織出口。鼓勵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組織國家計畫列名以外的商品出口,具體辦法由省經貿委制定。
2.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組織進口的商品,按國家規定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工商統一稅後,進入商場銷售。
3.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向國內企業採購商品銷售。
4.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向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允許內銷部分的產品銷售。
5.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與對台貿易公司合作,進口台灣商品進入商場銷售。
6.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組織的國內商品,允許以零售為主,兼營批發。
7.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營的商品,一律收取或人民幣外匯券。為方便國內外顧客兌換貨幣購物,可由銀行在商場內設立外匯兌換點。
8.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用經營性收入到外匯調劑中心購買調劑外匯用於經營性周轉。
9.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批准可設立外匯專戶。
10.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營的進出口商品,凡涉及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以及國家實行專營專賣的商品,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11.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用於商場建設、經營和管理的設備、建築裝修材料、經營用車輛;企業按規定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外商和國外管理人員進口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12.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的經營和經營所得,按國家規定繳納稅收。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13.外商投資方的利潤收入,允許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調劑成現匯匯出境外。
14.對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其貸款投資部分,可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省經委申請貼息;在還貸期間,對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可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合資中方分得的稅前利潤,在還貸期間免徵所得稅用於歸還貸款本息。
1.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享有進出口權。其年度進口總額和商品目錄報省經貿委審批後,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在海關的監管下自行組織進口。鼓勵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興辦配套的生產性企業或組織來料、來樣、來件加工後,在國內銷售或組織出口。鼓勵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組織國家計畫列名以外的商品出口,具體辦法由省經貿委制定。
2.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組織進口的商品,按國家規定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工商統一稅後,進入商場銷售。
3.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向國內企業採購商品銷售。
4.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向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允許內銷部分的產品銷售。
5.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與對台貿易公司合作,進口台灣商品進入商場銷售。
6.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組織的國內商品,允許以零售為主,兼營批發。
7.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營的商品,一律收取或人民幣外匯券。為方便國內外顧客兌換貨幣購物,可由銀行在商場內設立外匯兌換點。
8.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用經營性收入到外匯調劑中心購買調劑外匯用於經營性周轉。
9.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批准可設立外匯專戶。
10.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經營的進出口商品,凡涉及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以及國家實行專營專賣的商品,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11.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用於商場建設、經營和管理的設備、建築裝修材料、經營用車輛;企業按規定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外商和國外管理人員進口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12.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的經營和經營所得,按國家規定繳納稅收。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13.外商投資方的利潤收入,允許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調劑成現匯匯出境外。
14.對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其貸款投資部分,可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省經委申請貼息;在還貸期間,對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可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合資中方分得的稅前利潤,在還貸期間免徵所得稅用於歸還貸款本息。
六、在進行外商投資經營商業零售業試點的同時,允許其他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批零兼營契約規定允許內銷的產品。
七、廈門市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的試點工作,由廈門市政府部署、審批和組織實施。
進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是對外資投資領域的突破性試驗,必須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總結經驗。因此,在試點期間,上述試點意見請各地市和各有關部門注意內部掌握,不對外公布和宣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進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業試點,是對外資投資領域的突破性試驗,必須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總結經驗。因此,在試點期間,上述試點意見請各地市和各有關部門注意內部掌握,不對外公布和宣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