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參加調劑
外匯市場的對象與業務範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個人在1991年前後均可參加調劑市場。在業務範圍上,所有創匯單位的
外匯留成,各級地方政府統一分配的留成外匯,超過出口任務基數的外匯,供貨單位分得的外匯,居民個人匯入的外匯、持有的
外鈔和
外匯存款,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
外匯貸款和業務經營過程中所收入的外匯都可參加
調劑。這是調劑外匯市場外匯資金的主要來源。與此同時,境內機構貿易與非貿易用匯以及個人用匯一般均可從調劑市場購買。
發展歷史
我國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產生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產生階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國對外匯實行統收統支的管理體制。出口收入全部結售給國家,企業用匯由國家計畫安排。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在外匯分配方面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地方、部門、企業有了自行使用外匯的權力,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單位外匯有餘,急需使用人民幣;另一些單位外匯短缺的結構性不平衡現象,即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調劑外匯餘缺的客觀要求。
經國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後,允許通過中國銀行及其分行進行外匯調劑,這標誌著我國外匯調劑市場雛形已經產生,隨後在各主要城市陸續開辦了外匯調劑業務。當時參加外匯調劑的單位僅限於國營、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調劑範圍為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部門的留成外匯;調劑主要鼓勵進料加工和輕紡增產所需物資的進口以及科技、文教、醫藥衛生、工農業生產急需的儀器設備的進口;調劑價格以美元兌人民幣的貿易內部結算價(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幣)為基礎,並在10%的浮動幅度內,由買賣雙方議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隨後在其他幾個經濟特區陸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
初步形成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初步形成階段(1986年-1987年)。開闢市場必然出現價格問題,而外匯調劑價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狀況和出口成本的變動。經過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很大增長,但外匯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業的換匯成本也在上升,外匯調劑市場產生階段確定的價格已經不能反映實際。這一階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外匯調劑市場:明確規定外匯額度、現匯調劑的登記和成交由
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在經濟特區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匯管理部門買賣外匯;提高了外匯調劑價格,規定1美元外匯留成額度價格為1元人民幣,現匯調劑最高限價為4.2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陸續放開了價格,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定;繼深圳等經濟特區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城市都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或外匯交易所。
經過兩年的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進一步趨於活躍,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逐漸增強。1986年後3個季度,全國調劑外匯成交額為18.9億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億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間,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調劑成交額為1.6億美元。
迅速發展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迅速發展階段(1988年開始)。到1987年底,我國外匯收支總額己達700多億美元。外匯儲備總額已由1981年的66.1億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億美元。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匯流量的增加為外匯調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了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加速發展對外貿易事業的需要,1988年初,國務院決定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做好外匯調劑工作,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
這一階段外匯調劑市場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外匯調劑市場體系。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在北京設立了全國外匯調劑中心。放開了外匯調劑價格,調劑價格根據外匯供求狀況實行浮動。擴大了調劑外匯範圍,各地方、各部門均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在部分地區試辦了個人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捐贈外匯參加外匯調劑。溝通了兩個市場,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調劑外匯。合理控制了調劑外匯投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狀況引導地方、部門、企業把有限的外匯用於工農業生產重點項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進口上。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運行機制,改進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堅持管理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開始把外匯調劑中心辦成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1988年,上海根據國外外匯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創辦了我國第一家公開的外匯調劑市場,把特定的外匯供求集中於特定的場所,實行公開的競價成交,進一步體現了公開化、市場化的競爭原則,提高了外匯交易的透明度。繼上海之後,廈門、福建、海南等省市、經濟特區也開辦了不同類型的公開外匯調劑市場,為我國繼續培育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開闢了新路。
1988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62.64億美元,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成交6.62億美元。1989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進一步增加到85.66億美元,比1988年增長36.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也有較大發展,全年成交額達15.72億美元。
評價
作用
從1980年10月至1993年12月30日,外匯調劑市場與我國官方外匯市場並存,從而形成兩個市場、兩個匯價並存的局面。受供求關係決定,調劑匯價與調劑市場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1993年底調劑外匯市場的成交額占我國進出口外匯成交額的80%,由此可見調劑市場的重要作用。
積極影響
我國外匯調劑市場雖然是初級的,有限度的,但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已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首先,通過調劑外匯餘缺、彌補企業虧損,調動了地方、部門、企業的創匯積極性,促進了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順利推行和外貿出口的穩定增長;其次,通過外匯的橫向融通,促進了外匯資源合理配置,支持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傾斜,提高了外匯使用效益;第三,有利於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外匯平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商投資環境,推動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發展。
不利影響
調劑市場與我國原有的官方外匯市場並存,不能形成公開統一的外匯市場,並存在著人為干預情況,不利於我國向市場經濟過渡。同時,兩個市場的存在,必然導致兩個匯率的並存,不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規定,不利於擴大國際經濟合作。
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30401
【實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加速外匯資金的橫向融通,
加強外匯市場的巨觀調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一切外匯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和規章。
第四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外匯調劑業務由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外匯調劑中心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和管理下的經營外匯調劑業務
的法定外匯交易機構。
第五條 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外匯調劑業務可以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
。手續費的收取標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外匯調劑中心職責為:
(1)組織市場交易;
(2)受理買賣外匯的申請;
(3)辦理成交;
(4)監督買賣雙方的交割與結算;
(5)提供信息和服務;
(6)編報外匯調劑的統計報表和市場情況分析;
(7)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外匯調劑中心可開辦人民幣與美元
、港幣、日元、英鎊、德國馬克和法國法郎等貨幣間的外匯交易業務。外
匯調劑中心本身不得進行外匯買賣。
第八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下列外匯可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
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捐贈外匯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
準的其他外匯。
第九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符合調劑外匯用匯投向指導序列的
用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買入。
第十條 個人外匯調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在外匯調
劑市場買賣外匯。
第十二條 調劑外匯的價格(市場匯率)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浮動。
第十三條 外匯調劑業務可以跨地區進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預外匯資金的橫向流通。
第十四條 嚴禁各地區、各單位在外匯調劑中心之外私自買賣外匯;
嚴禁各單位將買入的調劑外匯私自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違者按外匯管理有
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