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企業調劑外匯業務

旅遊企業調劑外匯業務是指企業在外匯調劑市場買入或賣出外幣的業務。這項業務近年來發展較快,而原制度對該項業務的核算未作統一明確的規定,新制度增加了對該項業務的核箅規定,即有調劑外匯業務的旅遊企業可增設“外匯價差”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屬成本調整類科目,具體核算企業調劑外匯時,實際支付或收到的人民幣與外幣帳戶的外幣增減額,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的差額。

這部分外匯價差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旅遊企業調入外匯發生外匯價差的處理:如用調入的外幣購買原材料、商品或支付勞務費用時,外匯價差應記入有關原材料、商品的成本或有關費用中;如用調入的外匯償還外匯僨務時,如屬償還在建工程項目(即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或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前),外匯價差應記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如屬償還已完工程(即已交付使用並辦理完竣工決算手續)或其他外幣偵務的,外匯價差應作為財務費用記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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