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關於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關於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規定》是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1986-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經濟特區關於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
一、 改善管理,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決定成立廈門市外商投資領導小組,加強對外商投資的領導和協調工作,仲裁和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對外商申報舉辦外資企業,市經貿委必須在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正式答覆。海關對企業申請註冊登記、契約審批、發放手冊、減免稅的審批,要採取“一條龍”的辦法在海關報關廳一次辦完。工商行政管理局從接到申請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各項檔案之日起,七日內批覆,商檢部門從接到報檢申請到出證不超過二十天,做到進口不誤索賠期,出口不誤裝船期,貿易不誤結匯期。稅務部門對於有關稅收減免的申請和稅務申訴,在十五日內做出答覆。
二、 搞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
設立外商企業服務公司,為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協助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手續,並提供其他服務;設立工程技術諮詢公司,為外商投資提供工程技術諮詢,項目評估,接受委託進行可行性研究;建立外商企業物資供應公司,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建設所需物資的供應問題。
三、 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只要在契約中訂有產品外銷及進出口計畫的,可享受下列優惠: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的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需報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憑企業契約或進出口契約驗放,由海關實行監管。
根據國發[一九八五]八十五號檔案精神,廈門將逐步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當前,重點發展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區,開展轉口和過境貿易,凡具備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條件(專廠、專庫、專人、專帳)並遵守海關規定的企業,均可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海關將派員駐廠監管,就地辦理進出貨物驗收手續。
四、 融通信貸資金,外匯調劑使用。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的短期周轉資金和它必需的信貸資金,由廈門中國銀行和其他專業銀行以及廈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審核後,優先貸放。積極開辦活期透支,外匯抵押,固定資產抵押和出口押匯等業務,解決外商企業的人民幣或外匯資金的周轉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可以互相調劑外匯餘缺。
五、 繼續清理整頓市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
市政府決定取消煤氣開發費,進出口審批費等六項收費,醫療費、電話初裝費、微波直撥電話手續費、市區客車養路費,以及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作設計、諮詢服務、廣告以及其他收費等,與國營企業同等待遇,今後如發生不合理收費,企業可拒交,並向市經委或更高一級機關投訴。
六、 對在湖裡工業區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給予特別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按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計算。原來低於這個規定的按原協定執行。通用廠房銷售價格和租金降低10%,購買通用廠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售價的30%,其餘在一年內付清。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電貼費、水管增容費。湖裡工業區內設立保稅區,除毒品、武器以外的外國商品,在海關監管下,在保稅區內可以儲存、加工、改裝、加貼標籤、復運出口。
七、 允許人才流動。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自行招聘和辭退職工。技術、管理人員可在本地或從外地以及國外招聘。被錄用人員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允許辭職應聘。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可連續計算,勞動契約期滿後,由人事、勞動部門協助安排。
八、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經批准內銷的,除國家統一定價的個別商品外,其價格允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訂。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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