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

《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在1994.10.19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19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了適應擴大開放和利用外資迅速發展的需要,有效改善我省投資軟環境,省政府決定成立外商投訴協調中心,以切實解決外商企業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的投訴問題。現將《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一、為鼓勵外商來閩投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並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在本省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下同)從事申辦、籌建生產經營清算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與有關單位產生異議,需要提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中心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的行為。
三、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或企業法人。
四、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中心(以下簡稱省投訴協調中心),隸屬福建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機構依託中國貿促會福建分會。
各地(市)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相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中心。
投訴協調中心代表省、地(市)政府行使受理和協調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職能。
五、省投訴協調中心的職責是:
(一)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二)制定受理與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具體辦法;
(三)接受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並組織協調;
(四)提供涉外法律諮詢服務。
各地(市)投訴協調中心參照省投訴協調中心的職責,在其所轄範圍內開展工作。
六、省、地(市)兩級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為受訴單位,負責受理外商投資的有關投訴。
各受訴單位應公布其承辦機構、負責人名單、受訴範圍、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
七、受訴單位的職責是:
(一)受理、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並就投訴處理結果作出書面答覆:
(二)辦理並反饋投訴協調中心分解的投訴事項;
(三)配合投訴協調中心研究和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有關問題;
(四)督促執行投訴處理決定;
(五)提供諮詢服務。
八、投訴人可向投訴協調中心投訴,也可直接向有關受訴單位投訴。投訴協調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或轉送有關受訴單位處理,並跟蹤督辦和反饋。
九、投訴人應以書面方式投訴,投訴申請書應包括投訴人名稱、地址、被訴人名稱、投訴事項(事實、理由和請求),並附有關資料。匿名投訴不予受理。
十、投訴實行一事一訴原則,但涉及同一個部門的,可數事並訴。
十一、對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可向投訴協調中心投訴,由投訴協調中心組織協調或分解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有關部門應予密切配合。
十二、投訴協調中心和受訴單位處理投訴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十三、投訴協調中心和受訴單位工作人員處理投訴應尊重事實,辦事公開公正,循求規範,廉潔高效,不得循私舞弊,不得打擊報復。違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誤遞的投訴書,收文單位應在3日內轉送有關受訴單位或投訴協調中心,並告知投訴人。
十五、投訴人在境外的,可委託本省外商投資項目代理單位或其他代理人投訴。
十六、投資協調中心和受訴單位受理投訴,應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如遇緊急投訴事項,應加速運轉,急事急辦。因投訴事項複雜,30日內未予辦結的,允許延長辦理期限,受訴單位每15天應向投訴人通報投訴的處理進展情況,但辦結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十七、投訴人或被投訴單位對受訴單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投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投訴協調中心作出書面申請,投訴協調中心負責提請上一級受訴單位複議或有關主管部門裁定。
十八、投訴受理後,投訴人有權申請撤回投訴。但撤回投訴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任何人不得強迫或威脅投訴人撤回投訴。
十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省投資舉辦企業的有關投訴事宜,參照本辦法執行。
廈門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本辦法授權福建省外國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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