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的暫行規定》是福建省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閩政[1994]24號
【發布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1994-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
《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1994]24號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現將《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的暫行規定》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高速公路,加快改善我省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對外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中外合資、合作或獨資建設形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福建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項目(以下統稱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其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含建設期);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經投資各方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核准,可適當延長。經營期滿後,高速公路無償移交地方政府。
第四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其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計征。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將經營所得利潤再用於公路、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全部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
第六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經財稅部門批准,可採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加快回收投資。
第七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車輛通行的收費標準,由企業按合理的投資回收期提出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在建設經營高速公路的同時,允許在高速公路沿線或指定區域內綜合開發房地產、客貨運輸、供油、供水、餐飲、旅遊設施、賓館以及廣告等業務,其項目用地,可按基準地價實行一定比例的優惠,項目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總投資在一億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占總投資額的比例經批准可以適當低於現行規定。
第十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可向境內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經批准,也可以在國內發行債券,以籌集公路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外匯可實行綜合平衡,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和所得人民幣利潤,可以進入外匯調劑中心調換外匯,並允許匯出境外。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建設、養護所需的機器設備以及國內不能保證供應或達不到技術性能要求的材料等,可以免徵進口關稅,但這些機器設備和材料只限於高速公路建設和經營自用。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必須遵守中國政府對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交通部門頒布的有關公路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允許借鑑國外先進的公路建設技術。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在經營期內,應按照中國交通部門頒布的公路養護的規範,對所經營的公路進行有效的養護。如交通量超過原設計通行能力時,應及時改善公路通行條件。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現行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一級、二級汽車專用公路和大型隧道、橋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福建投資高速公路,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大型隧道、橋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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