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單位有關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2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單位有關情況的函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單位有關情況的函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2月23日
- 主題分類: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單位有關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2月23日。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單位有關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2月23日。檔案原文各設區市環保局:為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危險廢物...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監管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0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為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
(四)具有收集、貯存或處置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的經營服務能力。第七條 申領《許可證》的辦法和程式 (一)申請單位應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下稱《審批表...
(1)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環保審批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及污染物排放達標、申報登記情況;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和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和轉移是否符合危險廢物管理規定。
第三條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對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到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許可證。第五條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是依法...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的公告》(2009年 第55號)要求,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或台賬),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並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總結、...
三、全面推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規範化管理 1、建立管理台賬和經營記錄薄。危廢產生單位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全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台賬有關事宜的通知》(冀環辦發[2012]44號)要求,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產生...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畫,填寫並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
無處置能力的,應當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不處置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危險廢物,對不符合安全填埋要求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消除污染的處置後再行填埋。第十六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
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1年。危險廢物相關企業要依法...
二、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無轉移聯單的,運輸單位不得承運、貯存,處置單位不得接收。”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
第三十三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該經營活動的,...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8年09月03日。檔案全文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8年版)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
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 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1年。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依法依規投保...
(五)及時核實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移出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禁止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儘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