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經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正。該《條例》分總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9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 頒布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3年9月25日
  • 修正時間:2018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公告,修改決定,條例全文,新聞發布會,

公告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決定》(NO:SC12257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6日

修改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決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危險廢物的處置應當根據現有處置設施和處置能力就近集中處置。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移出地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二、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無轉移聯單的,運輸單位不得承運、貯存,處置單位不得接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章 危險廢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預防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等規定採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並確保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和標準,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並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條 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固體廢物產生,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監管力度,明確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預防、控制和減少固體廢物環境污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加強日常巡查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配合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引導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源頭減量、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措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普及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規劃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防治、處置設施建設。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結合本省實際,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地方標準。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執行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根據國家發布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年度預算,重點支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科技研發、信息化建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事項。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態功能區和礦產資源開發區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建設予以扶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三條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上一年度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與周邊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建立跨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推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跨區域合作。
  鼓勵設區的市、自治州之間跨行政區域統籌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促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契約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扶持政策,按照國家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導向目錄,推動工業企業限期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排污許可、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和台賬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可追溯、可查詢,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在契約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託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並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推動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礦山企業應當採用科學的開採和選礦工藝,從源頭加強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綜合治理,減少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採取先進工藝對礦業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制定環境安全風險應對措施,落實環境治理及生態修復具體方案,科學設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並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採取視頻監控措施。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封場、覆土綠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對屬性不明、無法判定危害特性或者因原料、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託有關技術鑑定機構進行鑑別,並根據鑑別結論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設區的市、自治州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密閉,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拋撒生活垃圾,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滴漏滲濾液。
  第二十七條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區域統籌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處置設施、消納場所建設,綜合利用產品推廣等工作,探索縣域間跨區域協同建築垃圾處置。推廣先進適用的建造技術和建築垃圾利用技術,促進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築垃圾分類、收集、統計、處置和再生利用等相關標準,促進建築垃圾分類管理和綜合利用。
  其他建設工程建築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套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推廣裝配式建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產業政策、資金扶持、土地要素保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築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項目。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所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農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產生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秸稈、廢棄農用薄膜和灌溉器材、化肥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綜合利用,或者交由具備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病死畜禽、畜禽糞便、墊草墊料等固體廢物。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死亡畜禽處置、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台賬。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加強對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實驗室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分類暫存,不得直接傾倒。過期、失效及多餘藥劑應當設定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不得擅自棄置、填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統籌規劃和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回收有序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體系。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或者其委託的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置。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分類收集和集中處理。從事集中處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處置。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機動車船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產生污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不具備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脫水處理和穩定化處理。污泥經穩定化處理達標後,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處置和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八條 依法收繳的假冒偽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採取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方式銷毀,禁止露天焚燒。
第六章 危險廢物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和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對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並通過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廢棄時,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四十三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台賬,安裝設施實施線上監控,並通過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報送經營情況;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台賬報送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保存。
  第四十四條 鼓勵石油、化工、金屬冶煉行業等工業企業建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其設施設備、技術工藝及污染防治應當達到國家和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要求。
  第四十五條 危險廢物應當根據現有處置設施和能力就近集中處置。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記錄簿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永久保存。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第四十六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執行國家關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轉移審批的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同意接受;
  (二)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環境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對產生醫療廢物單位分布分散或者路途較遠的,根據需要建立醫療廢物中轉場所。醫療廢物中轉場所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
  在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處置產生的醫療廢物。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協同應急處置清單,統籌人員、設施、車輛、防護物資等資源,保障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醫療廢物應急處置。
  第四十九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未對尾礦、煤矸石、廢石貯存設施採取視頻監控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直接傾倒實驗室產生的不屬於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擅自棄置或者填埋過期、失效及多餘藥劑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設施實施線上監控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12月1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的有關情況。會議由省人大環城資委副主任委員曾平主持,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曾省權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
《條例》共八章六十三條,於2013年9月25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其他固體廢物污染、危險廢物污染的防治作出相關規定,明確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及違反條例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據省人大環城資委主任委員何大清介紹,《條例》的起草經過草擬、實地調研、反覆修改等過程,通過省人大三次審議最終制定。《條例》是對上位法的繼承和發展,既尊重了大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又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突出了四川特色,將為我省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楊雪鴻介紹了制定《條例》的重大意義及貫徹實施《條例》的具體辦法。
省政府副秘書長何旅章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學習貫徹《條例》提出具體要求。
會上,曾省權對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提出幾點要求:一是地方各級人大要認真學習宣傳《條例》,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加強對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二是各級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條例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機制。三是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上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能,督促企業切實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對違反《固廢法》和《條例》的行為予以查處和打擊。四是宣傳文化部門、新聞媒體和文藝工作者要加強對《條例》的宣傳和解讀,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推進法治四川建設。
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省交通廳、省住建廳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四川日報、華西都市報、中國環境報、四川法制報、新華社等20餘家新聞媒體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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