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採取貯存、焚燒、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 通過時間:2003年10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2015年5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百科名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號
《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已經2003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號
經2015年5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2015年5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有效防止危險廢物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固態、半固態、液態危險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醫療廢物管理,適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和排入水體的廢水、排入大氣的廢氣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或者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定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 對危險廢物的處理堅持預防為主、集中處置、全過程監督管理和產生危險廢物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承擔防治責任的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鼓勵、支持對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
第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衛生、公安、市政市容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經濟貿易、農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疫檢驗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統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或者相關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鼓勵、支持社會各界投資興建、運營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處置危險廢物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四川省危險廢物名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八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交通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九條 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貯存、處置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需要開發利用的,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市(州)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不得擅自拆除、關閉、停用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關閉、停用或者閒置的,必須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產廢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產廢單位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變更時間難以確定的,應當在變更後3日內補報。?
第十二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場地、設備和污染防治能力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市(州)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集中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容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產廢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和處置。?
第十四條 經營的危險廢物與所持的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危險廢物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對已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妥善處置。
第十五條 將危險廢物移出本單位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有固定接收單位並簽有長期契約的,一年申請一次;有不同接收單位的,每簽訂一個契約應申請一次。?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一式五聯,由危險廢物移出單位填寫,按規定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一聯自留,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三聯交運輸單位,第四聯交接受單位,第五聯交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於每年年底最後10個工作日內由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二聯副聯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得接收與轉移聯單上填寫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等內容不相符合的危險廢物。?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從本省行政區域以外輸進危險廢物,確需輸進危險廢物作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任何單位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
第十八條 對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有關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必須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公民通報情況,並向事故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索取資料、採集樣品。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採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並支持、配合對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第二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二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達到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未達到標準的嚴禁轉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運輸危險廢物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定,採取措施避免危險廢物發生散落或者泄漏。?
第二十五條 產廢單位應當採取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提高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 產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也可交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進行處置;產廢單位自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產廢單位既不自行處置,又不交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廢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在執法中收繳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置;無法處置的,交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處置,處置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可以對處置者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八條 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安排資金,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或者排放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廢物中。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危險廢物。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毀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服役期滿後,必須採取符合要求的封閉措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申報登記的危險廢物發生變更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或者補報的;?
(二)經營的危險廢物與所持的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內容發生變化後,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終止經營危險廢物後,不向原發證機關報告或者未將危險廢物妥善處置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接收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填寫的內容不相符合的危險廢物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發利用貯存、處置過危險廢物的土地的;?
(二)擅自停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三)侵占、損毀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擅自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或者排放危險廢物的;?
(五)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危險廢物的;?
(六)運輸中散落或者泄漏危險廢物的。?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過期或者被註銷後仍在經營危險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後在該市(州)行政區域內統一執行。?
第三十六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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