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批准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內容解讀,具體內容,
通過過程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宜賓市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3年6月12日,四川宜賓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宜賓市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該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規定條例適用於南廣河宜賓段乾支流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相關行政區域;明確市、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保護職責,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加大投入,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以及各縣(區)之間區域協作機制,通過產業協作、水利建管、生態補償、應急聯動、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式促進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共建共治共享。
《條例》要求宜賓市、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落實長江流域規劃體系,組織編制流域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明確落實要求;嚴格流域河道、岸線、采砂等管控,要求宜賓市、流域縣兩級政府嚴守“三線一單”,構建生態安全格局;要求流域土地利用、城鄉建設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防洪需要。
《條例》明確水資源保護原則,完善水量分配、生態流量保障、地下水資源監測以及水資源超載管控等水資源保護措施;強化水生生物保護,嚴格捕撈管理,細化增殖放流、洄游通道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措施;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石漠化蔓延,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共享、風險報告和預警、應急機制。
《條例》要求宜賓市、流域縣政府和宜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大流域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強化生產生活污染防治,分別規定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水產養殖污染、畜禽養殖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地下水環境風險等防範措施;要求宜賓市、流域縣政府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加強對流域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
要求宜賓市、流域縣政府改造升級傳統產業,構建綠色產業體系,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推動流域綠色發展;規定工業節能減排、農業綠色發展、特色產業發展等綠色發展舉措,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要求各級政府開展綠色宣傳教育,倡導低耗、節能、節水、環保生產生活方式。
“禁止在南廣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鼓勵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此次頒布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宜賓特色,設“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水污染防治”“綠色發展”“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五十六條;明確了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領導協調製度和區域協作機制,突出規劃管控、保護修復、污染防治三大重點,設定了“綠色發展”專章,結合流域生態資源、產業基礎實際,促進綠色工業、綠色農業、綠色服務業發展和綠色生活方式培塑,確保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同進步的同時,使流域保護措施更接地氣、更具操作性。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推進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宜賓市行政區域內南廣河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南廣河流域,是指由南廣河宜賓段幹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珙縣、興文縣、筠連縣、高縣、長寧縣、翠屏區、敘州區的相關行政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區域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南廣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主動服務和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珙縣、興文縣、筠連縣、高縣、長寧縣、翠屏區、敘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和落實河長制、林長制、田長制、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制定和完善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加大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
南廣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落實本區域內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協調督促處理。
南廣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鄉村振興、林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督促檢查相關工作的落實情況。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協作、水利建管、生態補償、應急聯動、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區域協作,促進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共建共治共享。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雲南省昭通市及相關縣的跨區域協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科學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對在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長江流域規劃體系,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充分發揮規劃對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南廣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南廣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既有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逐步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南廣河流域實行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超過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達到水功能區水質管理目標等水資源超載地區制定超載治理方案,依法採取削減不合理用水、停止審批新增取水許可、強化節水及最佳化產業結構、開展水生態修復和水環境治理等措施,實施綜合治理。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水資源緊缺地區和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依法採取限制審批新增取水許可等措施。
第十二條 南廣河流域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水質目標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方案。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排放總量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南廣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設立界樁和公告牌,並向社會公告。
南廣河流域實行嚴格的河道保護,禁止違法侵占河道水域。
第十四條 南廣河流域乾支流岸線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範和指標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岸線修復計畫,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南廣河乾支流岸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
禁止在南廣河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落實生態管控要求,構建生態安全格局。
南廣河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南廣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動態排查,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者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相關手續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不能達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標準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實施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南廣河流域的土地利用、城鄉建設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防洪要求。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十八條 南廣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及各取水單位的利益,服從防洪總體安排。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南廣河流域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編制轄區內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庫等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提高流域水資源調控能力。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通過多源互濟、蓄豐補枯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
新建、改建、擴建水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南廣河流域河流生態流量管控指標,保障生態用水需求。
南廣河流域水電站應當按照要求安裝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施,實行線上實時監測監控,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並滿足水電站生態流量調度管理需要。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地下水監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逐步削減地下水取用水量。
第二十三條 南廣河流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禁止在南廣河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進行生產性捕撈;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南廣河幹流及一級支流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其他水域的禁捕範圍由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方式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漁業資源保護常態化執法監管機制,依法查處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休閒垂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預警監測,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水利水電等工程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內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新建水利水電工程應當採取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有利於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措施。已建水利水電工程應當最佳化原有工程保護措施,保障魚類洄游通道,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禁止在南廣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南廣河流域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畫,對南廣河流域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對南廣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南廣河流域開展綜合整治,清理河道、河堤垃圾,保持河道暢通和河岸清潔。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漂浮物、影響水環境的水生植物、有害藻類等打撈、清運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南廣河流域水電站、水庫、水閘和其他攔河工程壩(閘)前的漂浮物、影響水環境的水生植物、有害藻類,由水利水電工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打撈、清運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廣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採取自然修復、封育保護等措施,因地制宜推進濕地恢復、水源涵養林、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建設,開展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治理,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禁止在南廣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石漠化土地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二十八條 南廣河流域礦山企業應當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礦山生態修復應當與開採礦產資源同步進行,實行邊開採邊修復,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礦山監督管理,因地制宜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督促採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生態修復責任。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因地制宜採取防治污染措施,督促採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共享、風險報告和預警、應急機制。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南廣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本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要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
南廣河流域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符合相關規劃的工業集聚區,並逐步減少在工業集聚區以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
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屬、製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建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裝置,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信息。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對自行監測情況定期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加強對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和排污單位的全過程動態監管,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全省排污口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南廣河流域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養殖,合理施用農(獸)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業廢棄物,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設定農(獸)藥包裝、化肥包裝、農用殘膜等農業廢棄物回收點和貯存站,健全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和綜合利用機制、網路,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增殖活動。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排出尾水進行科學處理,確保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或者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豬、肉牛等畜禽養殖重點領域的指導和監管,鼓勵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糞污,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等綜合利用。
在南廣河流域喀斯特地貌地區從事畜禽養殖的經營者,應當根據地貌特徵和水環境保護需要,依法對畜禽養殖糞便、污水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廣河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雨水、污水分流管網建設和改造。新建公共排水管網的,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污水收集管網;現有公共排水管網應當因地制宜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對在常年洪水位以下的污水集污管網、集污池、污水提升泵站,應當制定改造方案,列入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未覆蓋區域內排污行為的監督管理,預防水環境污染。在該區域內從事民宿、餐飲、洗車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採取合理措施收集處理水污染物。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實行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包裝產品。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
第三十九條 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聯治。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河溪、水庫、渠道、堰塘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貯存、處理固體廢物。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和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對沿河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的調查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等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防垮塌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南廣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並做好應急準備。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改造升級傳統產業,發展生態農業、綠色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節能節水環保產業,構建綠色產業體系,推進南廣河流域綠色發展。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南廣河流域城鄉融合、區域協同發展。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推行節水、節能、節地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產業,依法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工業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綠色低碳轉型、節能減排增效。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行高效節水、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等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培育綠色、有機和地理標誌農產品。
鼓勵支持各類農業生產經營者套用農業綠色生產技術。
鼓勵支持各類經濟主體參與農業綠色生產技術的開發利用推廣。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南廣河流域生態資源、產業基礎、特色優勢,加快釀酒專用糧以及竹、茶、蠶桑、油樟等特色優勢農業產業發展,培育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等新優勢,推動產業延鏈補鏈、集群集聚發展。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鎮節水降損等措施,實施節水工程,推動節水制度、政策、技術、機制創新,加快形成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有效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推進非常規水利用配套設施建設,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建築施工等優先使用非常規水。
鼓勵支持工業園區與非常規水生產運營單位開展供水合作。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的宣傳教育,倡導低耗、節能、節水、環保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燃料結構改進、清潔能源發展,逐步推進煤改氣、煤改電和新能源利用,減少廢氣、廢渣等產生量。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節水、低碳產品,引導綠色消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非法侵占南廣河流域河道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南廣河乾支流岸線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南廣河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南廣河幹流及一級支流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採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網,在城鎮規劃區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廣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在鄉村規劃區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南廣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南廣河支流,是指流入南廣河幹流的一級支流等河流。
本條例所稱非常規水,是指雨水、再生水等不能直接利用但經處理後可以開發利用,或者不易開發利用但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可以開發利用的水。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