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監管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監管情況的函
- 發文字號: 冀環防函〔2010〕73號
- 發布單位: 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 2010年03月10日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監管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0日。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監管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0日。檔案全文各設區市環保局:為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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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全市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環境與安全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要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
(五)及時核實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移出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禁止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
第十五條 自危險廢物離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危險廢物出口者應當填寫《離境信息報告單》,並將其連同危險廢物出口者和相關承運人填寫的轉移單據複印件和危險廢物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 自危險廢物...
為切實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陝政辦函〔2021〕1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