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平涼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平涼市政府同意,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4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4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環境與安全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2〕5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構建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和監測監管能力於一體的環境基礎設施體系,推動市域內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強化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協同聯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到2022年年底,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以上;到2025年年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1.夯實屬地監管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總責。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統籌推進。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設施建設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最大限度降低危險廢物填埋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以下任務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海關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溝通協商制度,建立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體系。推動市內相鄰縣(市、區)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2022年底前與周邊市州協商建立防範跨區域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合作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平涼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企業)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主體,危險廢物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第一責任人。危險廢物相關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1年。危險廢物相關企業要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定期組織開展涉危險廢物環保設施效果和安全評估。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資質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以及工業園區(集中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管理清單,定期組織摸排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明確整改責任及時限,及時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對歷史堆存的各類危險廢物,要制定工作方案,採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並向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平涼銀保監分局、市應急局、市衛健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危險廢物相關企業應依法報送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線上申報、管理計畫線上備案、轉移聯單線上運行、利用處置情況線上報告。推動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環境監管、執法檢查、排污許可和環境統計等環節中的套用。逐步推行視頻監控、電子標籤等集成智慧型監控。(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5.加強危險廢物鑑別管理。落實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鑑別的主體責任,危險廢物鑑別單位對鑑別報告內容和鑑別結論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歷史遺留無法查明責任主體的固體廢物,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鑑別和處置。(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6.嚴格環境準入。落實“三線一單”分區管控要求,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和場所。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對危險廢物產生量大、價值低、處理難,全市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的項目從嚴審批。加大涉危險廢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抽查覆核,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措施並推動落實。依法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嚴肅查處“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7.推動源頭減量化。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鼓勵產廢企業內部資源化利用。加強“雙超雙有”企業和“兩高”項目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過程監管。
8.提升收集轉運貯存專業化水平。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開展工業園區(集中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開展鉛蓄電池和礦物油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推進廢鉛蓄電池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點。提升鄉鎮、社區、偏遠山區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能力。(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加強轉移運輸監管。強化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管理,落實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運輸車輛、人員及運輸路線備案制度。完善“點對點”的常備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運輸安全便捷。推動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與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聯網。(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加強行刑銜接與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配合,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落實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對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依法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危險廢物不能及時利用處置的生產和經營單位,督促其限期利用處置,對自查自糾並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單位,依法從輕處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11.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建立覆蓋廢棄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的監管體系。推動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推進騰退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工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12.落實國家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布局。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積極謀劃我市特殊類別危險廢物焚燒、填埋處置基地建設項目。(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實現市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加強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推動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對產能過剩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鼓勵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產業技術升級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規模化、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14.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於3萬噸/年。鼓勵工業園區(集中區)和年產廢量或貯存量大於1萬噸的企業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適度發展水泥窯、工業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鼓勵建設垃圾焚燒飛灰、廢鹽、大修渣等市內暫無利用處置能力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和項目。(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規範危險廢物利用。綜合利用危險廢物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使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探索開展工業企業利用危險廢物替代生產原料“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市生態環境局、市工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健全財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並適時調整。落實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及稅收政策。(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重點研究和示範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大修渣、鋁灰、油泥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鼓勵推廣套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建立平戰結合的應急處置體系。
18.完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機制。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將涉及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回響體系,制定完善環境應急回響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提升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全市應至少具備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全市應至少明確一座協同應急處置設施,同時明確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與相鄰市州建立醫療廢物協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住建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21.加強專業監管和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市級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技術支撐體系,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危險廢物監管人員和技術裝備,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企業開展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評估技術服務,為我市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市生態環境局、市委編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嚴格落實相關法規制度。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及後續即將制定出台的《甘肅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查評估技術細則》《甘肅省危險廢物轉移審查管理流程》等制度。(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加強重點環保設施安全風險評估論證。組織開展企業涉危廢環保設施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賬。督促企業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開展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形成問題清單,制定防範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評估和治理結果的監督檢查,對不落實評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嚴肅依法查處。(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4.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加強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等基礎研究,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加強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能力、環境風險防控、評估技術和污染控制技術能力建設,提升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水平。(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評估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並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督察力度。對中央、省生態環保督察發現問題,要建立整改台賬,限期整改,完結銷號。加大市級督察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不足並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開展專項督察。對不履行危險危廢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並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宣傳引導。強化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加大涉危險廢物違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努力形成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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