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是2021年9月18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同意於2021年11月30日公布的,文號是部令第23號。

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
  • 索 引 號:000014672/2021-00915
  • 分  類: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
  • 文  號:部令 第23號
辦法全文,答記者問,

辦法全文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9月18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21年11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轉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轉移危險廢物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以下簡稱跨省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以轉移至相鄰或者開展區域合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危險廢物運輸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險廢物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打擊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行為。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聯合監管執法。
第六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生態環境部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信息系統。
第八條 運輸危險廢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准,危險廢物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第二章 相關方責任
第九條 危險廢物移出人、危險廢物承運人、危險廢物接受人(以下分別簡稱移出人、承運人和接受人)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並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依法承擔責任。
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應當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發生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並按相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條 移出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承運人或者接受人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關責任;
(二)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明確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對轉移的危險廢物進行計量稱重,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接受人等相關信息;
(四)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信息,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信息,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等;
(五)及時核實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移出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禁止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沒有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運輸;
(二)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營運證件號,以及運輸起點和終點等運輸相關信息,並與危險貨物運單一併隨運輸工具攜帶;
(三)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運輸危險廢物,記錄運輸軌跡,防範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四)將運輸的危險廢物運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人,並將運輸情況及時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接受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包裝、識別標誌等相關信息;
(二)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接受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接受的危險廢物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四)將危險廢物接受情況、利用或者處置結果及時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託運人(以下簡稱託運人)應當按照國家危險貨物相關標準確定危險廢物對應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編號等,並委託具備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危險廢物,依法簽訂運輸契約。
採用包裝方式運輸危險廢物的,應當妥善包裝,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的識別標誌。
裝載危險廢物時,託運人應當核實承運人、運輸工具及收運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有效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以及待轉移的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中的相關信息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應當不予裝載。裝載採用包裝方式運輸的危險廢物的,應當確保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交付承運人。
第三章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和管理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中填報的危險廢物轉移等備案信息填寫、運行。
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數字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移出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移出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其餘六位數字以移出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為單位進行流水編號。
第十六條 移出人每轉移一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運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每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次轉移多類危險廢物的,可以填寫、運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也可以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運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使用同一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一次為多個移出人轉移危險廢物的,每個移出人應當分別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七條 採用聯運方式轉移危險廢物的,前一承運人和後一承運人應當明確運輸交接的時間和地點。後一承運人應當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確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運人信息及危險廢物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接受人應當對運抵的危險廢物進行核實驗收,並在接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確認接受。
運抵的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接受人應當及時告知移出人,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同時向接受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對不通過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且無法按次對危險廢物計量的其他方式轉移危險廢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應當分別配備計量記錄設備,將每天危險廢物轉移的種類、重量(數量)、形態和危險特性等信息納入相關台賬記錄,並根據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條 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
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的,可以先使用紙質轉移聯單,並於轉移活動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中補錄電子轉移聯單。
第四章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
第二十一條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鼓勵開展區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合作協定簡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審批程式。
第二十二條 申請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移出人應當填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受人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接受人提供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
(三)移出人與接受人簽訂的委託協定、意向或者契約;
(四)危險廢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移出人應當在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中提出擬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時間期限。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需要的申請材料。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的格式和內容,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四條 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移出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危險廢物管理計畫等信息,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初步審核同意移出的,通過信息系統向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出跨省轉移商請函;不同意移出的,書面答覆移出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商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並通過信息系統函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同意接受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的決定;不同意轉移的,應當說明理由。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信息通報移出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移入地等相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應當包括批准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廢物代碼,重量(數量),移出人,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等信息。
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但不得超過移出人申請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時間期限和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剩餘有效期限。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申請經批准後,移出人應當按照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在有效期內多次轉移危險廢物。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應當重新提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
(一)計畫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發生變化或者重量(數量)超過原批准重量(數量)的;
(二)計畫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
(三)接受人發生變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備擬接受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條件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運輸危險廢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規範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人的場所移出,交付承運人並移入接受人場所的活動。
(二)移出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起始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等。
(三)承運人,是指承擔危險廢物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四)接受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目的地單位,即危險貨物的收貨人。
(五)託運人,是指委託承運人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擔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答記者問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轉移辦法》的制定背景、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轉移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1999年印發實施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聯單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需要。
  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舉措,也是落實《固廢法》,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最佳化跨省轉移審批服務的具體行動。
  問:《轉移辦法》作出哪些修改完善。
  答:相較於《聯單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面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一是在《聯單辦法》基礎上,重新制定《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
  二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一般責任,增加了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託運人責任,細化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三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遵循就近原則,儘可能減少大規模、長距離運輸。
  四是強化危險廢物轉移環節信息化管理,推動實現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是最佳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服務,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服務措施。
  問:危險廢物轉移為什麼要遵循就近原則。
  答:一方面,危險廢物長距離轉移不利於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高,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多發生在這一環節;危險廢物大規模、長距離轉移還將大幅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轉移辦法》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總體應遵循就近原則。
  另一方面,針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我部按照《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建立“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力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已基本實現省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為危險廢物在省域內就近轉移處置奠定了基礎。
  對於確需跨省轉移處置的,《轉移辦法》提出應以轉移至相鄰或開展區域合作省份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問: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答: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轉移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的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託運人等轉移相關方的責任,明確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對於危險廢物移出人,具有對危險廢物的合規委託責任、編制管理計畫、建立管理台賬、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及時核實接受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責任。
  對於危險廢物承運人,具有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記錄運輸軌跡、合規運輸、將危險廢物全部交付給接受人和及時告知移出人運輸情況等責任。
  對於危險廢物接受人,具有核實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相關信息、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合規利用處置、及時告知移出人危險廢物接受及利用處置情況等責任。
  對於危險廢物託運人,具有確定危險廢物對應危險貨物類別、編號等信息,以及合規委託、妥善包裝、核實承運人相關信息等責任。
  問: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有哪些新要求。
  答:《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
  一是加強信息化監管,全面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電子聯單的,可先使用紙質聯單,於轉移活動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補錄。
  二是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三是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全國統一編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編號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發放。
  四是最佳化轉移聯單運行規則,允許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一個或多個類別危險廢物,增加了不通過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且無法按次對危險廢物計量的其他轉移方式的聯單運行要求。
  問:對於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問題有什麼舉措。
  答:為了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的問題,《轉移辦法》對《固廢法》規定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事項和審批活動進一步進行規範和完善。
  一是根據新修訂的《固廢法》,明確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限等要求。
  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按照《固廢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大幅提高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效率。
  三是推動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線上商請、函復等活動,簡化審批手續,壓縮轉移審批周期。
  四是鼓勵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合作協定簡化跨省轉移審批流程。
  五是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可以跨年,但不超過移出人申請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時間期限和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剩餘有效期限。
  問:下一步工作還有哪些考慮。
  答:以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為抓手,加強危險廢物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同時強化服務意識,多措並舉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相關責任方提供便利服務。
  一是落實《轉移辦法》相關要求,制定印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跨省轉移申請表的格式和內容。
  二是完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環境管理信息化,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服務能力。
  三是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做好信息共享,加強聯合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是督促地方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加強宣傳與培訓,指導危險廢物轉移相關企業落實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要求,規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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